lucy1668 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下午 12:50
游戏充值、购物等。原告发现后要求于某的家长退还,但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以于某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陈某2作为第三人,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万余元。
在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载明于某及其父母的住所地均在天水市秦州区,因此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但在准备进行庭前调解时,办案法官发现陈某2和于某是天水市麦积区某中学的同班同学,经询问各方当事人,确定于某及其父母已在天水市麦积区购房居住并生活多年,天水市麦积区是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在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无法调解解决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各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最终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提示: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就是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如果错误的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便在开始因为各种原因通过了立案审查,但在之后仍有可能被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既不便于各方当事人参与诉讼,也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一般情况下民事起诉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所在地通常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但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被称为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依法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