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4月16日 星期二 上午 7:13

在讲新三板企业的税收政策时,我们需要先明白一个道理,就是新三板企业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当然不是,新三板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不是证券交易所,新三板挂牌公司当然不是上市公司,并没有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明白了新三板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后,我们就其他税收政策展开讲述下:

一、是否缴纳增值税

1、转让新三板股权是属于金融商品,还是转让股权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

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税务局执行的情况也不相同,比如在以往的税务局回答中:厦门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湖北省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金融商品转让、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认为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综上,从各地税务局的反馈来看,主流还是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但也有部分税务局认为是股权转让,所以具体是什么要依当地税务局的决定为准,在进行相关操作前,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

二、股息红利

1、基本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详细操作

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不区分挂牌前还是挂牌后取得,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也属于可以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范围。

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对于挂牌公司发起人及原始股东,在我公司办理初始登记时采集过股东‘挂牌前取得股票时间’,该时间为计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起始时间。

对于原始股东来讲,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可以理解为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而不是有限公司设立之时的股权,也不是挂牌上市的那一天。因此对于新三板公司的原始股东而言,从股份公司设立1年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注意:这是也就是所,并不是新三板公司的所有利润都可以享受差异化税收优惠,必须是公司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的才可以,这个时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股改”。

3、新三板挂牌公司转为北交所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21年第33号《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新三板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仍然可以适用相关政策。

4、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答案是不适用,目前执行的政策仅是个人直接持有新三板股权产生的分红才可以享受差异化纳税政策,中间有合伙企业的,是不可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5、取得新三板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答案:取得投资收益确认收入时,需要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12 个月才符合免税条件。也就是说,虽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但是这里有一个隐藏的条件,就是需要持有公司股权超过12个月。

政策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股权转让所得

(一)非原始股

根据财税〔201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原始股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号):“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号):“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股权激励

1、可以适用上市公司递延纳税的优惠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权激励可以适用上市公司递延纳税的优惠吗?答案是可以的,政策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规定:“(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激励的人数限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只能是本企业员工,且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以本公司全员全额申报个税人数为基数)。

五、印花税

1、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案: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后期对印花税税率进行了调整,这里也会一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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