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20日 星期五 上午 11:39
一周没有更新了,为了表达歉意,赠送一篇政策解读~
上一次我们一起解读了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第一份政策文件,
而今天我们要解读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预〔2021〕110号),是财政部目前为止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最新一份文件。
这份文件于2021年9月8日下发,从文件名称上也能看出来,
主要就是为专项债券的用途调整提供操作指引。
专项债券的用途调整,是为了应对:
某一个项目拿到了专项债券资金以后,因项目自身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一直没有进度,或者进度非常缓慢,
专项债券资金就用不出去,一直趴在账上,
那么,为了避免资金长期闲置造成浪费,就把这笔专项债券资金调整到“缺钱并且马上就能用出去”的项目上。
专项债券从2018年开始大规模发行,可能财政部在最开始也没有预料到专项债券的资金使用进度成了一个大问题,
一项新业务的推出,往往政策制定者没办法预料到所有的情形或可能的情形,
所以,常常以“打补丁”的形式去补充文件、完善文件,
这一点,在专项债券的近30份文件中也能深切地感受到。
下面,一起看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定本指引。
不知道读者们以往阅读政策文件的习惯和方法,
会不会大概率跳过第一条?
其实,政策文件的第一条非常非常的重要,
第一条通常为制定本文件的政策依据,这些依据都是你可以展开学习的材料。
如果工作内容涉及政府专项债业务,本条里提到的文件你都应该一一找出来,一个一个学习。
第二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对于“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的定义解释,前面说过了,这里不再具体展开。
需要注意的是,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
事务所的小伙伴要注意。
因为在《政策解读|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我特意重点解释过一句话,
“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即财政预算管理范畴,
所以,只要资金调整了,预算也就得作相应的调整。
该走的流程一定要走,
省级政府批准专项债资金调整这个事项以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书时,要审核这个程序的完备性,并写在法律意见书里。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
“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
这是专项债券主管部门财政部对资金用途调整的态度:它不是一个常态化的工作,不要轻易做调整,调整是例外。
但凡遇到资金用不出去而闲置的问题,各地政府、项目单位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如何想办法去解决目前项目进度的问题和阻碍,
让“不动”的工程尽快“动”起来,把钱用出去,
而不是第一时间就想着要去调整。
在后文也提到,因为专项债用途调整本身不能是一个常态的事情,
因此,财政部给每个省一年内只有1-2次的调整机会,不能再多了。
为什么要限制调整的次数?
一旦资金调整可以随意去做,
那么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各个地方就会放松要求,觉得项目不成熟也没有关系,钱用不出去就调整,
对于一种财政政策下的工具,一定要杜绝这种情况,才能有效地发挥财政政策调控的作用,
钱要根据债券的发行进度尽快地用出去,投资到项目上,拉动经济,这才是目的。
第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可以申请调整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二)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三)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
这里明确了专项债券项目可以申请资金调整的三种情形:
1. 因项目自身原因,钱不用出去;2. 项目建设完成后实际总投资小,剩了钱;3. 债券存在违规问题,要求调整。我们针对每一种情况举个例子体会一下。
第一种情形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棚户区改造项目。
什么是棚户区改造项目?
先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然后解决居民补偿安置的问题。
好,涉及到拆迁了,
拆迁这个事,是一个不确定因素较大的事情,
遇到可能的突发情况很多,一个拆迁户谈不下来,就会拖延相对较长的时间,导致工程迟迟无法开工,钱支不出去。
第二种情形,
我们在申请专项债的时候,大多情况下还没开工,这时候参考的依据主要是概算批复里的总投资。
等到项目完工,办理竣工结算后,才会产生实际的项目总投资。
如果实际总投资比原来概算的总投资小不少,就会产生剩余的专项债资金,
此时,也可以申请资金调整,把多余的专项债券资金调整到其他项目上。
最后一种情形,
专项债券资金出现了违规使用的情况:
比如,超范围使用专项债券资金,
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发放人员工资、单位运行经费、支付养老金等支出,或者挪用债券资金支付其他项目工程款等。
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把这笔资金收回来调整用到本应该的用途范围里。
在实务中,更多的还是第一种情形,
项目迟迟没办法动工,使得资金闲置,不得不把资金调整到其他项目上去。
所以,现在在专项债券项目申报的环节,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也更加重视项目的成熟度,更加偏向那些可以“已经开工”或者“马上要开工”的项目。
对于那些仅在“可研批复”的项目,就再等一等,等下一批次吧。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三)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四)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如果专项债资金实在用不出去,有了资金调整的意图,
那么,就要选择好调整后的项目,对于调整后的项目也不是随意选择的,
这一条就是对调整后的项目要求,概括起来有这么三点,
1. 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钱能够花出去;2. 优先支持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3.优先选择同类型的项目。除了有以上的要求,
还有一点,就是调整后的项目必须也是审核通过入库的项目,不能是未入库的项目。
否则,就很可能出现通过“资金调整”方式去支持未入库项目的情形,避免这样的钻空子行为。
第七条 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本级政府符合条件的项目,确无符合条件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统筹安排。
项目用不出去,而此刻也没有好的项目可以接上,怎么办?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收回专项债券资金,自己去统筹安排,比如给到别的市区去用。
“收回”,不到万不得已,各个地区一定要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本身,对于专项债券资金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或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就要拉上“黑名单”,
下一次在分配额度的时候,都会考虑考虑扣减你的额度,
因为总是调整,说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
而“收回”是,连“资金调整”都做不到,无奈省级财政部门要收回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都能“连带”上“省级部门”的额度分配工作做得不够好,
因此,“收回”,意味着是要上“黑名单”的前几位。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形,各个地方真是要储备好项目,把项目尽快地推动,推成熟。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实施1到2次项目调整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梳理本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确需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要客观评估拟调整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编制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市、区县、镇,有了想资金调整的需求,不是自己想调就能调,还是需要像“新增发行”一样,报到省财政厅统一安排调整,
同样要编制资金调整的“发行材料”,大体流程:
1. 市县财政局牵头项目业主编制债券调整的三份材料;2. 市县财政局报市县政府同意;3. 市县财政局报省级财政部门;4. 省财政厅报省级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备案。不复杂,但就是要走两道比较重大的审批环节。
包括资金调整发行材料也需要像“新增发行”材料一样公开披露,
到三个网站上去披露,
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整个文件的内容其实不多,总共十九个条款,再掐头去尾的,对于资金调整的规则就没有几个,
这份文件的出台,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传达主管部门对于“专项债券资金调整”的一种态度,
虽然允许进行资金调整,但是绝不能常态,
好好努力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这才是重点。
好吧,这篇文件的政策解读就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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