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04日 星期一 上午 11:34

害共计150余万元,遗产赔偿不足部分由侯某父母承担,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经查实,侯某在2016年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江苏某医院就医治疗了10多天,当时出院医嘱上载明患者可能会出现自杀、冲动、伤人等难于意料的意外,请加强监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一直在医院门诊随访就诊,并一直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药物,且医院出院医嘱中载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于预料的意外,要求加强监护。据侯某父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侯某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存在病情不稳定的可能。现侯某已死亡,无法对其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根据以上事实可证实侯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从其跳楼的行为以及事发现场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侯某属于自杀。

结合侯某的患病情况和事发前的行为表现,法院认为,侯某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某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某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并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某父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侯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侯某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张容丈夫因张容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3.8万余元。

1.跳楼自杀致人死亡在实体层面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吗?若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什么罪名?

(1)跳楼自杀致人死亡在实体层面并非必然构成犯罪

总体来说,面对行为人致人死亡的客观结果,从刑法的层面考虑,首先可能有三种认定,具体分为别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这三种结果中,对于前两种认定,如果行为人没有刑法规定的特定的出罪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第三种认定,行为人即使没有其他出罪事由,也不构成刑事犯罪,最终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2)意外事件的刑法依据及分析

现行《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该条的规定被称为“无罪过事件”,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之所以无罪过事件中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认为这是犯罪的原因是行为人在此类事件中主观上完全不具备故意或者过失这样的责任形式,因此就损害结果根本不具备谴责行为人的主观基础。

在此处,我们谈的主要是意外事件。根据前述法条可知: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

A.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B.对所造成的结果,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C.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据此,可知要认定意外事件,最关键的在于前述第三点,即“不能预见”。所谓的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

具体而言,若是在跳楼自杀的案件中,行为人选择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在该时间、地点平时绝不可能有人经过,而恰巧在行为人跳楼有人经过被行为人砸死的话,则就有可能成立意外事件。比如,行为人经考察,发现郊区废弃多年的烂尾楼附近完全无人经过,于是其挑选半夜到此跳楼自杀,若此时恰好有人经过被砸死,则基本是可以认定成立意外事件的。

(3)什么时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断绝他人生命的行为,至于具体的手段、方法和工具等,法律并未加以限制。因此,从法律上说,以自身跳楼作为手段,希望砸死特定人,完全是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空间的。

从刑法上来说,故意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所谓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还希望并且追求该死亡结果发生。而所谓的间接故意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放任该结果发生。此两种情形下,都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那么,在跳楼自杀中,若是行为人本身就是想以自身跳楼作为一种手段与特定的人“同归于尽”的,比如行为人想杀特定的人,发现该人正站在楼下,于是爬到楼上对准受害人的位置跳楼自杀的,则属于前述直接故意,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若是行为人跳楼前虽然没有杀害特定人的想法,但是若其在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其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但其仍然对此结果不管不顾,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则属于间接故意,也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4)什么时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A.刑法规定与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刑法中的过失也可分为两种,分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定的时候可能和前述的“意外事件”发生一定混淆。二者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能预见他人死亡的结果。二者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疏忽大意中,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性。

那么,在跳楼自杀的情况下,若行为人在虽然选择在单元楼跳楼,但是其在跳楼前认真观察了楼下,发现无人经过才跳,但恰好在其跳下的瞬间有人经过被砸中。此种情形则更靠近前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在单元楼下随时有人经过但却没有预见。

若是行为人同样选择在单元楼跳楼,但在其跳楼的时候楼下恰好站了一个人,但行为人认为其往下跳的时候可以跳得偏离一些,能够避免砸中该受害者,但最终却不幸砸中该受害者。则此种情形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砸中他人的结果,但最终导致发生结果。

B.过往案例

广州药学院在校学生邓某某2007年 9月 3日下午4 时许从广州大学城广州药学院学生宿舍7楼纵身跳下。女大学生欧某某刚好从楼下经过,纵身而下的邓某某将其砸伤致死。

2008年 12月 15日,番禺区对邓某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邓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对于其跳楼致人死亡的事实,法院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5)为什么普通跳楼自杀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认为,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参照前述四种犯罪的行为方式来进行认定。这意味着,只有在危险性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的方法,

首先,这要求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其次,必须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不可控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其中,不可控性和迅速蔓延性的认定最为关键。

而在一般跳楼案件中,行为人跳楼的行为即使是在闹市或者商场、写字楼等人群聚集较多的地方跳楼,即使其跳楼可能砸中多数人,但是总体而言,这种伤亡结果在其跳下来的瞬间就特定化了,不具有不可控性和迅速蔓延性。因此,一般的跳楼案件,基本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跳楼自杀的案件,什么时候可能构成本罪呢?举个极端些的例子,当行为人抱着煤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跳楼自杀,则可构成本罪。

2.行为人死亡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若是在跳楼自杀的案件中,行为人跳楼自杀致人死亡后但自己却为立刻死亡的,则公安机关可能刑事立案。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行为人救治无效死亡的,则应当撤销案件。若是行为人在案件侦查完毕,进入检察院阶段,但是在提起公诉前救治无效死亡的,则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是,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结束,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才死亡的,则法院往往应该终止审理。

3.若前述案件中行为人未死亡,是否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1)责任能力

在前述精神病跳楼致人死亡案件中,即使该行为人最终并未死亡,其也不一定就会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刑法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不仅要求其客观上有相应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相应的故意或者过失,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后果的认识与判断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2)精神障碍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了年龄以外,精神障碍也会影响行为人责任能力的认定。若存在精神障碍时,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内容、意义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会影响其责任能力,使得责任能力减弱甚至欠缺,从而使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也受到影响。

具体而言,如果精神障碍对于行为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并没有影响的,则行为人还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精神障碍导致行为人对实施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减弱的,则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当相应轻缓化。如果精神障碍导致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完全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则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具体判断

刑法中关于精神障碍人无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采取的是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等进行鉴定,鉴定后得出是否具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种类与程度轻重的结论。而后者则由司法人员判断,具体即在前述鉴定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前述案件中,侯某的出院医嘱中注明:患者可能会出现自杀、冲动、伤人等难于意料的意外,请加强监护。根据侯某父母陈述:侯某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存在病情不稳定的可能。若该案中,侯某并未死亡,则有可能在后续对其责任能力综合前述事前的状况,和事后对其的鉴定等综合判断其对于跳楼致人死亡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从而决定其刑事责任。


精神病患者跳楼致人死亡刑事责任分析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