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12日 星期三 上午 7:31

单位犯罪是指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主体,并由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通常指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司法实践,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规定为前提。在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在行文时以两种立法语言书写:一是单个条文,通常在该条文第2款首句以“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或者单位犯前款或者第X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或者前款或者依照第X款)的规定处罚”的规范语言表述。二是法律规定整节罪名均应课以单位犯罪处罚时,单独出一条法条以“单位犯本节第XXX条至第XXX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的规范语言表述。经笔者梳理统计,刑法典452条中,规定整节为单位犯罪的章节有: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至第148条);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至第219条之一);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条至365条)。规定部分为单位犯罪的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金融诈骗罪”(第194条、第195条)。

从刑法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也称两罚制。即既处罚单位本身,也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第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说明,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但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处以自由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刑法》第31条后段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句法条的意思是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双罚制的,就实行单罚制。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几种情形。1.不处罚单位,但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是当并非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刑法》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不处罚单位。该两款罪名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二是当处罚单位祸及股东利益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条第1款,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予披露,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不处罚单位。因为处罚单位会损害股东利益。2.不处罚单位,也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罪过为过失时,对单位的过失犯罪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也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刑法》第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针对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2014年4月24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作出了立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当单位实施犯罪时,而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又未规定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此外,最高检察院还对单位犯罪后法人主体消灭时应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卷二/54)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170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简析:在同一犯罪的场合,无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除了主体存在差别之外,构成要件与保护法益均是相同的。A正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法律未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应对组织、策划、实施危害社会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B错误。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拒执罪新增单位犯罪。C正确。

根据最高检批复,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吊销或破产的,对单位不再追究。但应追究相关主管、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D正确。

注意,本题为老题新做。正确答案为A、C、D。在2015年考试时,不选C项。因为《刑法修正案(九)》虽然于2015年8月29日公布,但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而司法考试时间为2015年9月份,考试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正式生效。当年命题人测试的是考生“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无论司考还是法考,要想拿到1分或者2分是非常不易的。需要考生在背后付出艰辛的努力。

答案更正:昨日笔者撰写的《共同犯罪成立、共犯人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文中:2.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卷二/7)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只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简析:甲杀丙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未取得财物,不成立盗窃罪。据此,A、B、D错误。甲侵入丙住宅杀丙,乙望风。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想象竞合犯,定故意杀人罪,乙与甲在非法侵入住宅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B正确。

上题中,正确答案应为C选项。“B”为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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