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28日 星期三 上午 5:38

我国现代公司制度设计中,虽然规定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是相分离的,但在实务中,公司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等公司运营中的核心环节还是完全掌握在公司大股东手中。一旦公司经营遇到变数,很可能导致股东之间因为理念不合而丧失人合性,就会出现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控制权,损害小股东权益。此时,小股东如何根据侵权事实和请求权基础,选择最有利的诉讼请求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小股东在一个案件中既请求“解散公司”又请求“利润分红”,最终被二审法院以“多项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在一案件中处理”为由驳回小股东的请求,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失败案例,分析小股东不同权益受损情况下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选择。

01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1日,红山公司的股东为姚某、庞某、马某、高某,其中姚某占15.93%,庞某占15.93%,马某占24.56%,高某占43.58%,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转让完成后,红山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高某和马某,其中高某占75.44%,马某占24.56%。

2021年4月27日,马某分别以红山公司和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红山公司,并退还股金、利润分红及资产分割款等相关费用。高

02法律分析

(一)“解散公司”与“利润分红”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诉讼请求,无法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看出,一个诉讼案件仅审理一个法律关系,法院会根据案由确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法律关系的审查和判决。

在本案中,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为,依法解散被告红山公司,并要求红山公司退还原告股金、利润分红、资产分割款。此为多项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若请求公司解散,与之关联的法律关系应为公司清算或分配清算财产;若请求公司退还股金或利润分红,公司解散并非其前置条件亦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再诉。

(二)本案被告高某作为红山公司股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马某诉请法院解散公司并退还股本金、利润分红、资产分割等价款,其诉请对象应当为公司,公司股东高某无退还股本金、利润分红、资产分割等价款法律义务。

因此,无论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是公司解散之诉还是公司盈余分配之诉,被告高某均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非被告身份。

(三)被告红山公司经营正常,并且自设立以来至 2019年每年进行分红,不符合原告所称的解散公司的事实。

同时,我方也提供了 2015年-2019年对股东马某转账的分红款、货物运输合同及单据、部分供应商和客户的往来发票,说明红山公司基本每年向股东分红且经营正常,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关于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7项解散事由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且无任何证据可以加以证明。

03小股东的诉讼救济方式选择及法律依据

(一)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簿

对应民事案由为:267.股东知情权纠纷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提起股东分红权诉讼

对应民事案由为: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权益,股东起诉

对应民事案由为:27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权益受到损害,股东代表诉讼

对应民事案由为:27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提起解散纠纷诉讼解散公司

对应民事案由为:283.公司解散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股东退出公司

对应民事案由为:269.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可以看出,小股东通过诉讼维护股东权益的方式有以上六种,这六种方式所针对的具体情形和民事案由(法律关系)都是不相同的,小股东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法律研判,有针对性的选择一种进行诉讼,或者同时选择多种进行分别立案诉讼,切记不要什么都想诉,眉毛胡子一把抓,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终得不偿失。


【律师视点】公司小股东权益受损时的诉讼请求选择实务分析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