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19日 星期一 上午 11:00
前 言
一、新增“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而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通说认为,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
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现予公告。
提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现予公告。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只能申诉,不能自诉。出于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保护。而且如果允许自诉,法院可能判处被告人有罪,这样与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相矛盾。
四、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现予公告。
五、《最高法关于
称及案号。
最高法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后随案移送。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
第八条 当面听取辩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六、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9月1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七、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2014年4月10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死缓、无期、有期、拘役、管制的减刑、假释的裁定机关、时间:
刑罚
裁定法院
同级狱管机关同意
裁定时间
死缓(减刑)
高级法院
需要
一个月
无期
(减刑、假释)
高级法院
需要
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有期
(减刑、假释)
中级法院
不需要
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拘役、管制(减刑)
中级法院
不需要
一个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八、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十四条 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九、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4〕10号
1.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
(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
(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3.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6.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指定管辖。
10.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1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17.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
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刑事诉讼法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一)工具价值。 (二)独立价值。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一)刑诉程序条款在宪法中地位重要。 (二)刑诉程序条款可以维护宪法制度。
四、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直接任务:惩罚。 (二)重要任务:教育。 (三)根本任务:保障。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冲突选保障。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我国需更重视程序公正。
(三)效率与公正。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六、刑事诉讼目的 (一)刑事诉讼目的内容
1.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2.家庭模式。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实体真实主义可以区分为: (1)积极实体真实主义。(2)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七、刑事诉讼价值 (一)秩序 (二)公正 (三)效益
八、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辩护、审判。
九、刑事诉讼构造 (一)古代刑事诉讼构造 1.弹劾式。 2.纠问式。
(二)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1.当事人主义。 2.职权主义。 3.混合式。
(三)我国刑事诉讼构造 等腰三角形: 1.审判中立。 2.控审分离。 3.控辩平等对抗。
十、刑事诉讼阶段
(一)公诉案件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二)自诉案件 起诉、立案、审判、执行。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特征
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特征与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渊源指存在形式:要求内容相通。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学习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目的在于以刑法作为参照物,突出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而言,既具有工具价值,又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工具价值
1.设置专门机关以提供组织保障。
2.设定主体权责以查清案件事实。
3.明确活动程序以保障刑法有序。
4.规定证据规则以规范证据收集。
5.设计程序系统以减免实体误差。
6.程序繁简分流以保障办案效率。
独立价值
1.程序本身体现民主法治与人权。
2.程序可以弥补创制刑事实体法。
3.程序能够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集中体现于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一方面,刑事程序条款在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利于维护宪法制度。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
(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归纳为三个:
1.直接任务: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指: (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罚当其罪,不能罚轻于其罪,也不能罚重于其罪,这是司法实践中考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
(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不能只顾惩罚而轻视保障,也不能一味保障而放弃惩罚。同时,惩罚与保障是一对矛盾,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因为惩罚了犯罪也就保障了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要打击犯罪,惩罚其应罚的行为。但惩罚与保障也有对立的时候,比如一起刑事案件,有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但是并不是特别充分,这时是按照惩罚犯罪的要求在证据不太充分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科以刑罚呢?还是按照保障人权的要求在证据不太充分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显然,应当选择保障人权,对犯罪嫌疑人疑罪从无。 简言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对立统一关系,二者应当并重,二者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矛盾时应当选择保障人权。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
(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具体要求有: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6)依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三、诉讼效率与公正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轻罪不起诉、严格控制羁押期限等规定都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效率意味着速度、快捷,这时就可能和公正产生矛盾。这里注意,效率应当基于公正,没有公正而谈效率是没有意义的。同时,不能因为公正而无休止地牺牲效率,比如案件被上诉、发回七八遍也没有结果,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此外,需要注意,追求效率本意并非抛弃公正,也不意味会限制程序的制约作用,程序的制约能力与程序本身设计的合理性有关,而与效率没有直接联系。
简言之,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即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
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
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根本目的并非刑事诉讼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实施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
(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1.犯罪控制模式
(1)惩罚犯罪。
(2)追求效率。
(3)程序为实体服务。
2.正当程序模式
(1)讲权利。
(2)重程序。
3.家庭模式
国家与个人系和谐关系。
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4.实体真实主义
(1)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1)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优越于程序。
2)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重实体真实。
3)违反程序,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2)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
5.正当程序主义
(1)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2)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刑事诉讼价值※
秩序
(1)通过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
(2)惩罚犯罪本身应当有序。
(3)严格依据程序办事。
公正
(1)核心价值。
(2)可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效益
(1)效率。
(2)受益。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
(3)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三大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就可以实现秩序、公正和效益,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不需要依赖于刑法而实现。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功能,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三、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局、监察委;
第二类,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由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类,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控诉: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案件)向审判机关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侦查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活动的前提和组成部分,可以将侦查视为控诉职能。
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包括: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辩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可由辩护人协助实施)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使辩护职能的主体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审判: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来确定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定罪)和应否处以刑罚、处以何刑罚(量刑)。 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唯有法院。
五、刑事诉讼构造※※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不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也被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二)刑事诉讼构造的种类
1.古代刑事诉讼构造
(1)弹劾式
1)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私人起诉。
2)言词辩论,双方平等。
3)法官消极。4)神示证据。
(2)纠问式
1)控审不分,法官专权。2)主动追诉。3)诉讼客体。4)秘密审判,刑讯合法。5)法定证据。
2.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1)当事人主义
1)英美法系。2)控辩主导。3)保障人权为目的。
(2)职权主义
1)大陆法系。2)法官主导。3)实体真实为目的。
(3)混合式
1)日、意代表。2)先职权主义,再吸收当事人主义。
3)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六、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
公诉案件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公诉)-审判-执行
自诉案件
起诉(自诉)-(法院)立案-审判-执行
从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到刑事诉讼程序走完的整个过程可以被划分为若干刑事诉讼阶段。划分依据主要有:
1.不同主体的直接任务。侦查机关的任务是侦查,检察机关的任务是起诉,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组成。侦查阶段涉及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起诉阶段涉及的机关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审判阶段涉及的主要机关是人民法院;
3.诉讼行为的方式。侦查阶段主要采取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并不公开,审判则一般要求公开,并且参加主体较多;
4.诉讼法律关系。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关系不同,如侦查机关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的关系,起诉阶段则是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的关系等;
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如起诉阶段有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审判阶段有判决书、裁定书等。
按照以上标准,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