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12日 星期一 上午 11:14
民法典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的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履行期限为届满的,也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进行提存。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其提存
关于本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及其提存,如果担保财产的毁损或者灭失的,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变价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就物上代为仅进行提存。
以抵押合同为例,以抵押合同为例,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的,发生了第三人约定实现答辩物权的情形的,同时担保财产又被他人毁损的,则担保财产毁损后,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侵权之债后的财产归属,一般是指货币,该货币应该对担保权利人进行优先进行受偿。
例如,甲与签订了借款合同20万,甲将自己的一辆车抵押给乙,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将车辆(价值18万)一市场价进行变卖后对进行偿还。后甲将自己的车辆开上高速后与丙的车辆相撞,车辆完全变形,不能再进行使用,后保险公司定损后折价15万,后此时如果债务人人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则乙有权就车辆受损后的赔偿价款15万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的部分未偿还的转化为普通债权。
再举一例。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3月1号借款合同,借款为三百万,约定9月1号偿还,同时甲公司用自己名下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给乙银行(价值350万。后甲的该快块土地在8月一号被政府征收,政府对其进行了补偿,价款为400万。乙银行的债权未到期,甲可以将对债权人乙的数额300万进行提存,提存的法律效果就是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
未经担保权利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如果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在承担相应的债务。
本条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时候,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该经其担保人同意。七其实也不难理解本条为何怎这么规定,如果,假设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话,这样会导致担保人的权受到损害的风险,无论第三人提供的人保还是物保,都会导致担保人财产风增加。
我们试举例来说明,甲和乙签订了借款合同,甲是借款人,乙是债权人,甲邀请自己的朋友丙,丙是一个富商。一天,甲与乙约定,将甲的债务转让给丁,未经其丙的同意。丁是一个一毛不拔的贫穷的人,更有甚者比甲还贫困。试想,如果到时候丁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权的话,这时候乙即债权人肯定邀要求担保人丙承担债权偿还责任,这样如果未经其同意,这样会损害担保人的理利益,因此债务转让的时候应该让担保人同意。
如果是债务加入呢?我们是否也应该让担保人同意呢,如未经其同意是否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是并存的债务性的加入,则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实现的可能会肯定增加,即债权偿还能力增强,此时此刻并存的债务加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但是否需要担保人同意呢?按照前述原理,如果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增大,则债权人实现可能性增大,则对担保人财产保护就更强。因此如果是丙并存信贷债务加入则不需要担保人同意,此时担保责任依然根据法律规定实现即可,即担保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如果是分立的债务转让,此时就是债务人的对债权人债务就是按份之债,相比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更加负责复杂,增加了债权实现不能的可能性性风险,因此此时如果债务转让属性属于分立性的转让,则应该担保人同意,因为同样的道理也会增加担保人财产风险,如果其中一个人的不能履行债权人的债务呢,岂不是要担保人承担责任呢?因此经过其许可。未经许可的则不承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权人部分转让或者全部转让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则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理解这句话呢?详细内容如下;
类型1;如果债权人同意转让转让部分的,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对已经转让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即只对未转让负担部分承担责任。
类型2: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并未经担保人同意,因此担保人不再对已经全部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和物保并存时担保债权实现的规则
民法典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担保的,债权人应该先就该物实现其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实现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本条是人保和物保并存档时候,担保债权实现的顺序规则,具体如下:
情况1:如果债券到期不能履行到期债权的,担保人和债权人存在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即可。
情况2;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的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人保和物保并存的,则先将债务人的物实现其担保债权。
情况3;如果债权人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和物保并存的,法律规定将选择权交给了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提物保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实现担保债权后,第三人当然可以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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