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5月02日 星期二 上午 9:36

本院认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不一定构成诱多、诱空的民事证券欺诈行为。 

登记结婚行为本身无违法性,而二人未及时披露信息才使该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但二人一致行动关系未改变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天天科技的现状,刘亮、代琳未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故二人因登记结婚而产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对于公司的稳健持续经营无直接明显影响,难以得出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并致投资者损失的结论。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刘亮、代琳未披露因登记结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刘亮、代琳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1号原告毛建民,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被告:代琳,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刘亮,男,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谢鹏。原告毛建民与被告代琳、刘亮、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久游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22,58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佣金和印花税损失45.17元,合计22,632.17元。事实和理由:游久游戏系上市公司,刘亮、代琳为游久游戏的大股东。2017年4月26日游久游戏发布公告称,代琳、刘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沪[2017]1号、沪[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2015年1月18日刘亮与代琳登记结婚,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游久游戏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侵权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上市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即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刘亮、代琳为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隐瞒结婚事实,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造成投资者损失,主观过错明显,该行为不仅构成行政违法,更是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亮和代琳隐瞒结婚的事实,故意逃避监管部门按照借壳上市的程序和标准审查本次并购交易,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故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月18日,揭露日为2016年1月12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28日,股票基准价为16.86元。原告毛建民基于对被告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实施日前持有该股票存量0股,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6,900股,卖出3,900股,可索赔股数为3,000股,买入平均价为22.03元;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3,000股,卖出总价43,500元。上述投资差额损失依法应由三被告赔偿。被告刘亮、代琳共同辩称:1.二被告所涉行政违法行为系未及时披露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该一致行动人关系事项并未导致游久游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投资损失均没有因果关系。退一步而言,即便上述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也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认定的需要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类型。2.二被告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规定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非本案适格被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范围,二被告不属于其中第一项“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更不属于第二至六项,至于第七项“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向违反《证券法》(1998年《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情形。1998年《证券法》上述条文规制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行为。3.从股价表现看,二被告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信息揭示后,游久游戏的股价持续上涨,证明了投资人买入游久游戏股票的行为与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实际上,投资人购入游久游戏股票大多是因为本案实施日(2015年1月21日)至更正日(2016年1月12日)期间正处我国A股市场“牛市”的大背景及受游久游戏更名、主营业务调整等重大利好消息的影响;而投资人的亏损主要因2015年下半年场外配资去杠杆,A股震荡下行“股灾”期间及2016年1月A股市场实施熔断机制期间。在上证指数下跌12.15%的情况下,游久游戏股价逆市上涨21.56%。以上事实足以说明二被告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规定的重大事件,与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游久游戏辩称:1.游久游戏不是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人,不是虚假陈述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主体是代琳和刘亮,上市公司游久游戏并未受到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文书,虽然本案追加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上市公司未被处罚的情况下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责任。2.游久游戏未违反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未参与也不知晓刘亮和代琳违规事实。游久游戏组织刘亮参加了相关信息披露的培训学习,但刘亮在就职董事时没有向公司说明婚姻状况,刘亮、代琳未向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游久游戏已尽相关责任,不应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3.刘亮、代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不足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判断,不属于应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意见同被告刘亮、代琳的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2017年4月26日游久游戏《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明被告刘亮、代琳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2.原告证券账户证明材料和交易记录,证明原告基于对被告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并因此遭受损失。3.2016年5月22日腾讯网新闻《游久游戏两大股东“隐婚”涉嫌假承诺规避借壳》,证明被告刘亮、代琳曾在公司交易公告中发布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但二人持股比例使游久游戏存在借壳上市的嫌疑,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被告刘亮、代琳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具有重大法律意义。被告刘亮、代琳对原告证据1、2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原告证据3不予认可,证据来源不明,内容无事实依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游久游戏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与被告刘亮、代琳一致。被告刘亮、代琳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2017年4月26日游久游戏《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2016年1月12日游久游戏《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3.游久游戏《2016年年度报告》(节选)、《2017年年度报告(修订稿)》(节选)、《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节选)、《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节选)。第一组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亮、代琳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投资者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5%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刘亮、代琳自始至今不是游久游戏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第二组证据,4.即证据2。5.2014年4月4日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使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6.2014年4月3日至4月16日,游久游戏股票开盘价、收盘价数据,证明收购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并转型游戏业务,对于游久游戏和投资者均属利好消息。7.游久游戏《2014年年度报告》(节选)、《2015年年度报告》(节选)、《2016年年度报告》(节选)、《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201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节选)。8.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5月6日,游久游戏股票开盘价、收盘价数据,证明被告刘亮、代琳结婚导致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有利于游久游戏经营业绩持续提升、提振市场对游久游戏发展的信心,是利好消息。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刘亮、代琳被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系未及时披露登记结婚而形成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该事项未导致游久游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属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即使构成虚假陈述,也属于隐瞒利好消息的“诱空型虚假陈述”,不会诱导投资者作出买入该股票的交易决策,故原告买入股票的决策及其投资亏损与二被告无关。第三组证据,9.关于2015年“牛市”的新闻报道。10.2015年2月5日爱使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11.2015年3月14日《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12.关于游久游戏更名的新闻报道。13.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3月18日游久游戏股票收盘价数据。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在本案实施日2015年1月21日至更正日2016年1月12日期间买入游久游戏股票,主要受2015年A股“牛市”行情及游久游戏更名、主营业务调整的重大利好消息影响,与被告刘亮、代琳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第四组证据,14.关于2015年“股灾”的新闻报道。15.关于2016年“熔断”的新闻报道。16.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12日,游久游戏股票收盘价数据。17.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28日,游久游戏股票、上证指数、游久游戏股票所属板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盘价数据。18.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28日游久游戏股票、所属板块股价波动对比图。19.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28日,游久游戏股票所属“传媒、移动互联网服务行业”的收盘价及涨跌幅。第四组证据证明原告买卖股票发生于2015年至2016年A股异常波动期间,原告以较高价位买入股票,在揭露日前已经跌至较低价位,而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游久游戏股价不降反升,说明原告投资损失由市场风险因素造成,与被告刘亮、代琳的行政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对于上述证据除新闻报道外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均无法证明被告刘亮、代琳的待证事实。对于上述新闻报道证据中涉及的2016年1月A股实行熔断机制的事实认可,对于2015年的“股灾”事实不予认可。被告游久游戏对于被告刘亮、代琳上述证据均予认可。被告游久游戏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沪[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沪[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证据证明游久游戏并非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人,未受到行政处罚。第二组证据,3.被告刘亮、代琳结婚证书。4.公司向刘亮发放的《勿闯虚假信息披露禁区知识手册》等上市公司高管学习培训资料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5.2015年2月27日刘亮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证明刘亮并未向游久游戏披露婚姻状况变动情况。6.刘亮参加2015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班的培训通知及报名回执。7.2016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26号《关于对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亮、代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决定书》),证明上交所也查明刘亮、代琳未告知游久游戏一致行动关系。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刘亮、代琳未向游久游戏披露结婚事实,游久游戏对高管的培训教育到位,公司无过错。第三组证据,8.2016年1月8日上交所上证公函【2016】0052号《关于对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及第三大股东关联关系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证明上交所通过媒体报道注意到刘亮、代琳成为一致行动人的相关线索。9.2016年1月10日刘亮对问询函的回复。10.2016年1月10日代琳对问询函的回复。11.2016年1月12日游久游戏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三组证据证明游久游戏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第四组证据,1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组证据证明被告刘亮、代琳登记结婚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不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属于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原告要求游久游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第五组证据,15.虚假陈述期间游久游戏股票和所属板块及大盘波动情况汇总。16.证监会2016年全国政权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的新闻报道。17.2015年2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2016年1月5日、1月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及新闻报道。证明2015年下半年股市异常波动,2016年1月股市实施熔断机制。被告刘亮、代琳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与原告的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投资损失依法应自行承担。原告对于被告游久游戏第一至第三组证据及第五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游久游戏的证明目的,不能排除游久游戏的民事责任。第四组证据是参考文书,与本案无关联。被告刘亮、代琳对于被告游久游戏第一组证据及第三至第五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第四组证据中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与本案完全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对第二组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刘亮、代琳是技术人员,2014年初涉资本市场,不知道在港结婚是需要披露的事项;游久游戏对二人结婚确不知情。本院就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就关联性提出的异议及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事实认定及判决理由进行综合评析。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游久游戏前身爱使股份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刘亮、代琳、大连卓皓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2014年11月公司为前述重大资产重组而发行的股份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名称为游久游戏,股票代码为600652。刘亮与代琳分别为第二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0.28%、9.31%,其中代琳放弃所持有的3,000万股股份在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0%。2015年1月18日,刘亮、代琳登记结婚。二人因此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16年1月8日,上交所向游久游戏发出《问询函》,要求游久游戏确认刘亮、代琳在重组报告书中反映双方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目前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并由此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权是否已发生变更;双方是否违反重组时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等承诺。刘亮、代琳于2016年1月10日向游久游戏公司董事会作了书面回复。2016年1月12日,游久游戏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首次对外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公告明确,代琳和刘亮持股数量合计163,123,054股,持股比例合计19.59%,超过了原公司第一大股东天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科技)17.11%的持股占比;因代琳对其所持部分股份放弃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故二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5.99%,低于天天科技17.11%的持股占比。刘亮、代琳经书面征询确认,虽然因登记结婚新增一致行动关系,但主观上并无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意图,且实际上也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刘亮、代琳补充承诺,将继续履行2014年重组时已作出的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承诺。2016年1月18日,刘亮、代琳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并披露《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5月18日,上交所出具[2016]26号《关于对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亮、代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上交所查明刘亮、代琳结婚后一直未告知游久游戏公司并披露二人的一致行动关系,也未及时披露相关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经上交所问询后才分别进行了补充披露,故决定对游久游戏股东刘亮、代琳予以通报批评。2017年4月18日,上海证监局作出沪[2017]1号和沪[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代琳、刘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19.59%,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99%后,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对代琳、刘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2017年4月26日,游久游戏发布《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对揭露日为2016年1月12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28日,基准价为16.86元均无异议。对实施日原告认为应系被告刘亮、代琳结婚日即2015年1月18日;被告主张根据规定应于三日内披露,故期限结束后的首日为实施日,即2015年1月21日。本院认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及公告,刘亮、代琳登记结婚日为事实发生日,但三日内未报告并公告,由此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故实施日为2015年1月21日较合理。各方确认,游久游戏股票于实施日2015年1月21日收盘价6.62元/股;揭露日2016年1月12日收盘价14.47元/股,当日涨幅0.35%;基准日2016年1月28日收盘价为17.59元/股。自揭露日至基准日游久游戏股票涨幅为21.56%。上证指数2015年1月21日收于3323.61点;2016年1月12日收于3022.86点,当日涨幅0.20%;2016年1月28日收于2655.66点。自揭露日至基准日上证指数跌幅12.15%。2015年6月至8月,上证指数自最高5100余点跌至2800余点。2016年1月1日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实行指数熔断机制,于2016年1月8日暂停实施。2016年1月,上证指数自3200余点跌至2700余点。自实施日至揭露日,游久游戏股票的涨跌态势与上证指数基本一致。根据原告毛建民提供证券历史交易情况表,实施日至揭露日间,毛建民于2015年3月18日买入游久游戏股票1,300股,3月25卖出1,300股;3月30日买入1,300股,3月31日卖出1,300股;12月15日买入1,300股,12月16日卖出1,300股;12月23日买入2,000股,12月28日买入1,000股。截至2016年1月12日揭露日,毛建民持有游久游戏股票3,000股。2016年1月14日,毛建民分两次卖出2,000股、1,000股。揭露日至基准日间毛建民共卖出游久游戏股票3,000股,至2016年1月28日基准日,毛建民游久游戏股票0股。本案首先需明确被告刘亮、代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否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证券欺诈行为。本院认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不一定构成诱多、诱空的民事证券欺诈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基本涵盖了所有投资者决策可能需要的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否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即可认定相关主体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并责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其构成须具备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三要件。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审理中,法院审查行为违法性和过错的同时,也需审查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所涉信息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股票价格产生实质影响致投资人损失,那么该行政违法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即缺乏因果关系。从本案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看,《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亮、代琳因登记结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未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即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报告和公告。故被告刘亮、代琳因缔结婚姻形成一致行动关系而导致共同持有游久游戏股份比例上升需要报告和公告。登记结婚行为本身无违法性,而二人未及时披露信息才使该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但二人一致行动关系未改变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天天科技的现状,刘亮、代琳未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故二人因登记结婚而产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对于公司的稳健持续经营无直接明显影响,难以得出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并致投资者损失的结论。原告以新闻稿拟证明被告刘亮、代琳未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反映出公司存在“借壳上市”的可能。原告未说明该新闻稿具体查明路径,真实性难以确认;新闻内容系对游久游戏“借壳上市”的猜测性报道,用语含糊,未下结论;新闻称借壳上市是建立在刘亮、代琳在公司上市后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基础上,但新闻同时也提及代琳与刘亮在交易公告中称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因上海证监局处罚的事项并非游久游戏借壳上市,原告以未查实的事项证明刘亮、代琳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上述理由及证据不予采信。游久游戏股价走势看,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月21日至揭露日2016年1月12日期间,游久游戏股价快速上涨,2015年6月11日左右涨至峰值后快速下跌,2016年1月12日揭露日左右止跌作小幅反弹,至2016年1月28日基准日股票仍处小幅上升趋势。而同期上证指数自2015年1月21日亦处快速上升趋势,至2015年6月12日左右升至峰值后下降,2016年1月12日仍处下降通道,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继续保持下降态势。从上证指数2015年至2016年的走势可以看出,被告称2015年上半年股市过热,下半年大盘走低,2016年1月实施熔断机制使股市出现下跌情况符合实际情况。在此背景下,游久游戏个股受到公司重组与大盘走强的双重影响,自实施日左右股价上涨,至年中与上证指数同时到达峰值后同时下跌,到揭露日后大盘继续下跌,游久游戏股价反而出现小幅反弹,至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计算的基准日,游久游戏股价仍在上涨中。从涉案个股股价走势可以看出,市场价格并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即遗漏披露的内容被更正、揭露后,并未对游久游戏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刘亮、代琳未披露因登记结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刘亮、代琳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游久游戏并非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对象,《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认定游久游戏作为上市公司对刘亮、代琳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而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查明刘亮、代琳在结婚后未告知公司二人一致行动关系。故游久游戏并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不能作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主体。原告要求游久游戏承担其投资损失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建民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80元,由原告毛建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吴峻雪审 判 员:孙 倩人民陪审员:翁新芳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薛 恺关注看干货


证券集体诉讼案例:姻缘并非因果,大股东结婚,不会导致小股民亏钱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