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5月01日 星期一 上午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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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周监管动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
监管措施
1.688560 明冠新材
2023年4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603110 东方材料
2023年4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就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3.688296 和达科技
2023年4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4.688793 倍轻松
2023年4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监管工作函。
5.688525 佰维存储
2023年4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2023年4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就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被出具警示函,要求公司对警示函所涉事项进行自查。
7.600217 中再资环
2023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8.600225 卓朗科技
2023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9.600671 ST目药
2023年4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02
监管问询
2023年4月12日-2023年4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对以下公司作出问询函:
600388 ST龙净;
600766 园城黄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
纪律处分
1.300536 农尚环境
2023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哈尔滨韬灏实业有限公司、邵逸群、储圆圆、苏城、胡伟、上海合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泉、蒋碧合、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陈秋婷、吴曹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023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贾梅、王征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2.002426 胜利精密
2023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3.002229 鸿博股份
2023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毛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4.300344 立方数科
2023年4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02
监管函
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对以下公司作出监管函:
300449 汉邦高科;
002700 ST浩源;
300221 银禧科技;
301153 中科江南;
300259 新天科技。
上市公司动态
01
立案调查
1.000525 ST红太阳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8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在有序推进。公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02
行政处罚
1.300495 *ST美尚
2023年4月10日,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54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55号)。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 年 12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王迎燕女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公司于 2023 年4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3 号)。经查明,美尚生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报、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四、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
五、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行政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一、对美尚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30 万元罚款;二、 对王迎燕给予警告,并处以 1,510 万元罚款,三、 对钱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四 、对吴运娣、徐晶、惠峰、周芳蓉、季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53 万元罚款;五、 对龙俊、石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33 万元罚款;六、 对江仁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规事实,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为准。
2、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则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2022 年 5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4、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5 月 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226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 197 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5、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 03 破申 884 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600488 津药药业
2023年4月10日,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披露了控股孙公司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1519号),上述决定书载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医药科技在销售氟尿嘧啶注射 液时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 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 市场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境内销售额 3%的罚款,计人民币 29,884,312.48 元。
【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罚款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81%和 26.43%。上述罚款金额已相应减少公司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52.83 万元,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影响。医药科技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医药科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实质性影响。
3.002211 ST宏达
2023年4月11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0 号),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 号),上述决定书载明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深刻汲取沉痛教训并保持对法律法规敬畏之心,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4.603669 灵康药业
2023年4月12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月11日公告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20023001 号、证监立案字 0320023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陶灵萍立案调查。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2号),上述告知书载明公司、陶灵萍、张俊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陶灵萍给予警告,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 对张俊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西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839211 [临时公告]海高通信
2023年4月13日,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隋田力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4号),上述决定书载明:隋田力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海事实导致发生上述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本次处罚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隋田力先生个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本次处罚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隋田力先生个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6.300388 节能国祯
2023年4月13日,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收到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罚[2023]51 号),上述决定书载明:2023 年 2 月 8 日 22 时至 2 月 9 日 10 时期间,芜湖分公司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无异常的时段,将出水总排口配套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内标记为“故障-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行政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5 专用裁量表裁量结果,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芜湖分公司处罚人民币 10万元。
【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芜湖分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相应罚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较大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7.300370 *ST安控
2023年4月14日,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82022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涉及事项主要为公司 2019 年年报披露。2023年4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3〕2 号),四川证监局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4月13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许永良先生,董事张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滨先生,董事李春福先生,原董事刘伟先生通知,上述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3〕3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4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5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6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7号),四川证监局拟对上述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上述告知书载明关于公司涉嫌安控科技2019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情况如下:
一、未按规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二、未按规定对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上述相关人员目前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是最终结果,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会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杭州青鸟持有的两笔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应收账款”金额调减12,389,507.95元。对2019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进行追溯评估,并补提2019年度商誉减值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商誉”金额调减21,448,805.20元。2019 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事项,不会对公司2022年及以后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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