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2月06日 星期二 上午 7:10

原标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七)

《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七)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回避的对象为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主要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但不限于具体的查处案件的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取证、审核、听证等相关人员只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均应纳入回避的范畴。具体判断标准有两项,一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案件办理直接涉及执法人员法律上的某种利益,或者执法人员就本案与案件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的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了回避的适用情形,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执法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执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法。

本条规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主要是因为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如果只要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执法人员即暂停案件调查,将不利于案件及时查处及证据固定,执法连续性也会受到影响。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一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主要涉及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了什么行为,且相关事实必须是经过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能够证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的内容应当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实际考虑的因素,告知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否则当事人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后,如又发现并考虑了新的事实,应当再将新增的内容告知当事人。二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理由是将特定事实带入某一法律要件作出决定的原因说明。实践中,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仅列明基本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得出处罚结论,并未进行相应原因说明,即使处罚结论正确,也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服力。三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体的条款,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能含糊其词。四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具体涉及陈述自己行为的理由,对所作行为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予以辩解的权利,对重大、复杂行政案件提出听证的要求,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对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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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法规处

编辑:刘华星

苑菁 章一帆周艳琳

审核:孙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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