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26日 星期日 上午 6:19

某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福田典型案例 第1期 –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某上市公司,2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公司被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并具备重大性如何认定”三日一价”、是否存在损失因果关系、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等。

我们采取在诉讼过程中同步推进调解的策略,具体的答辩思路包括:

(一)关于”三日一价”

1

关于实施日

公司在公布2016年年度报告后,又发布更正报告,就此前公布的年报内容中的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进行了更正,因此,应以公司公布2016年年度报告的日期作为实施日。

2

关于揭露日

公司发布关于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披露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等情况,公司股票自第二个交易日起连续5个交易日下跌,市场反应明显,故该日应当为本案揭露日。

3

关于基准日

应以公司主张的实施日和揭露日计算基准日,即使按投资者主张的实施日和揭露日计算基准日,计算时也应当扣除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公司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并未导致股价明显上涨,该行为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投资者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投资者买入股票,系受到以下重大事件的影响:公司收购某企业、公司业务取得重大进展、公司转增股本。公司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对股价没有明显的影响。

(四)投资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应考虑包括证券市场风险在内的其他因素

证券市场风险、中美贸易战等特定事件以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扣除。

(五)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应当由法院在对”三日一价””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法律问题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三、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各方参考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损失测算结果,在一审判决金额的基础上,就调解金额及付款期限等协商一致并调解。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成功实践,2022 年被证监会评为”年度投资者保护八大典型案例”。我们通过争取调解,成功为客户减少了赔偿金额,降低了诉讼成本,并且争取了周转资金的时间,避免短期内大量案件的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冲击,助力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五、结语和建议

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大、系列案件合计金额总数大的特点,各方诉讼成本较高,且处理不当可能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冲击。本案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宜在此类案件中推广,在示范判决的基础上,由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等机构主持调解,以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诉讼成本。

福田律工委秘书处编辑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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