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4月09日 星期日 下午 13:36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违法事实。证监会根据延安必康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延安必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处以罚款及警告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法律,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三)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如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而亏损的投资者,可登记索赔。具体索赔条件视案件进程,可能有所调整。


002411/延安必康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