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下午 23:35
一、基本每股收益1、分子的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2、分母的确定: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发行*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月/日均可二、稀释每股收益(一)基本计算原则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债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权加权平均数。(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1. 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2. 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要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3. 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4. 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四)限制性股票1.等待期内每股收益的计算 应视为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取不同的方法:可撤销: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不可撤销: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2.等待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应视解锁条件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1)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锁。行权价格低于公司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锁定期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加回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时已扣除的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或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发型价格+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限制性股票股数-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限制性股票若为当期发行的,则还需考虑时间权数计算加权平均数(2)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若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一)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1. 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型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2. 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3. 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六)多项潜在普通股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1. 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2. 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假设转换一般会增加当期净利润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当期净利润。3. 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值得注意的是,稀释性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假设行权后,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发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数,而应当是其中无对价发行部分的普通股股数。4. 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5. 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分布计算过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计入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反之,则表明具有反稀释作用,不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6. 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七)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三、每股收益的列报(一)重新计算1.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2.配股: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企业首先应当计算出一个调整系数,再用配股钱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的普通股股数。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3.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二)列报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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