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5年04月30日 星期三 上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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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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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批量维权案件过程中,坚持将调解贯穿始终,促成九案调解成功。主要采取了如下步骤:一是送达期间调解。立案后,成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诉讼文书送达团队,送达之前,迅速分析案情,理清争议焦点,问清权利人的调解意愿和可以接受的调解金额,在送达到实体店时候问清侵权人的调解意愿和可以接受的调解金额。二是庭前调解。承办法官明确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的前提下,庭前调解之前进行类案检索,检索到类案中全省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调解方案。通过多轮、反复、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析事明理的基础之上,寻找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三是调执一体化。调解方案将执行内容纳入到调解内容之中,确保批量案件全部执行到位。
最终仅用开庭前一个小时,促成批量维权的九案全部调解,调解后当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创2024年度我市法院一次性调解和执行数量历史最高记录。九案的成功调执结,不仅一揽子全部解决批量维权,而且取得了“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还打通了知识产权“连案”纠纷快调快执的新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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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权机构之间分配的典型案例。遇到该类大批量起诉的案件时,个案的赔偿额之间需要通盘考虑,才会有比较好的社会效果。郴州中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承办法官进行类案检索,检索到类案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调解方案。通过“立调执结合”方式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不仅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而且取得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效果,促进了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原告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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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当从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角度,审查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以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即使被告最初系由原告设立,在原告的股权转让后,被告与原告不再具有关联,被告不能继续使用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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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1993年成立后,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等,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唐华银”字样并沿用至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大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是原告于2012年全资设立的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垃圾发电及其他业务。2015年原告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被告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2024年原告发函被告,主张被告不能继续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唐华银”字样,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被告认为其系依法设立的公司,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同意更名。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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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唐华银”字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焦点在于被告郴州环某电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唐华银”字号是否侵害了原告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最初是由原告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也是原告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命名,彼时被告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唐华银”应认定属于有权使用。在原告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股权转让后,不再与被告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尽管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被告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能否继续使用“大唐华银”没有做出限制,但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能否继续使用“大唐华银”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约束。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发电业务,经营范围有一定重合,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特别是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保护消费者利益,如被告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大唐华银”字样,必然使得消费者将其与原告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产生混淆,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原告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后,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有义务对其名称予以变更,从而避免双方的混淆。经审理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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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对于诉请侵犯企业名称权、要求被告更名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是否会导致混淆的角度,审查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并决定被告是否需要更名,以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即使被告最初系由原告设立的公司,在原告的股权转让后,被告与原告不再具有关联,被告能否继续使用原名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如果会导致混淆的,应当认定被告继续使用原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及时更换名称。
供稿:民三庭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 典型案例 |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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