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1月27日 星期六 上午 1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1994年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3.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本条作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人员的范围;二是对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其伤残、死亡的,明确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三是针对实践中监管人员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现象,也规定按照虐待被监管人罪定罪处罚。

【条文解读】

2012年修订后的监狱法第七条中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看守所条例第四条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监管机构代表国家依法执行法定职责,如羁押人犯、改造罪犯等。同时,它们也有义务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被监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监管的对象,也享有公民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非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及其处刑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监管人员”,是指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中行使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体罚虐待”,是指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规定,对被监管人实施任意殴打、捆绑、冻饿、强迫从事过度劳动、侮辱人格、滥施械具等行为,如我国监狱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但是,依照有关监管法规的规定,对被监管人采取的必要的监管措施,则不能认定为体罚虐待,不构成犯罪。如监狱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欺压其他罪犯等破坏监管秩序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对于监管人员依照上述规定采取的必要的禁闭、使用戒具等措施,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被监管人”,是指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在看守所中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拘留所中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以及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如果体罚虐待的不是被监管的人,则不能构成本罪,对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经常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手段恶劣;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恶劣影响;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的严重后果等。

“致人伤残、死亡”,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使被监管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犯被监管人人身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一般是出于某种动机对被监管人进行肉体摧残与精神折磨。依照本款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指使”,是指监管人员指挥、唆使、命令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实际是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一种规避法律的做法,不仅影响恶劣,而且会因此使一些经常殴打、体罚虐待他人的被监管人成为牢头狱霸,妨害正常的监管秩序。依照本款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逐条解读——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