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1月27日 星期六 上午 10:46

原标题: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考研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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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全国名校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汇总

全国名校民法学考研真题汇总

魏振瀛《民法》(第8版)考研真题和典型题详解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5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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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摘录:

请举例列出5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上海财大2014年研]

【答案】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挠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

(2)五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①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

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提供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③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⑤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简述非讼程序的特点。

【答案】

我国非讼程序的特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适用案件的非民事争议性。适用非讼程序的案件通常不涉及民事争议,且包括个别涉及公民政治权利的案件,如选民名单案件。大量适用非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都不是直接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

(2)程序的非统一性。非统一性是指各种非讼案件的审理均有各自不同的程序。

(3)非诉程序因为适用的案件是非民事争议的案件,因此没有彼此对立的当事人双方,通常只有程序申请人或起诉人。

(4)实行一审终审。我国的非讼程序从审级制度上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不能提出上诉。

(5)原则上实行独任制。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外,都实行独任制。在审判组织方面均采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6)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7)案件审结期限较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8)免交案件受理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

简述公证文书的诉讼(含执行)效力。[人大2005年研]

【答案】

公证文书的诉讼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电子数据的特征。[湖南师大2015年研]

【答案】

(1)电子数据概述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的证据。电子数据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

(2)电子数据的特征

与传统的非电子形态的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

①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电子证据离不开一定的电子介质,电子证据的各种信息储存在软盘、光盘、硬盘等电子介质上,这些介质是信息的载体。

②须通过一定的电子设备来显现。电子介质中储存的信息须借助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来播放、显现,否则无法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③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量大,如一张光盘、一个硬盘中储存的信息远比传统书证中一张纸、一本书储存的信息多。电子数据中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因特网传播,其速度也是传统证据所不及的。

【答案】(1)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

(2)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等。

(3)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

①可以帮助法官判断那些需要具备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才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

②可以帮助法官审查其他证据材料,以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真伪,如对有争议的借据、收条进行文书鉴定等。

证据保全的条件。[湖南师大2012年研]

相关试题:证据保全需要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湖南师大2009年研]

【答案】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证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诉讼参加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具有证明作用,才有保全的必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时,应当说明关联性问题。

(2)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在将来难以取得。灭失是指如不及时收集,不对其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就会丧失,如证人因年迈、患有重病等原因可能死亡,物证将会变质、腐烂或被销毁等。将来难以取得是指证据将来虽然不至于灭失,但要获取它们将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如证人将去外省打工、将出国留学,物证将由他人带出国等。诉前由法院进行的证据保全,还须符合情况紧急的条件。

(3)在开庭前进行。这是证据保全时间方面的条件。开庭后已进入调查证据的程序,不再有进行证据保全的必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应当在起诉之前或者起诉后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时限届满前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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