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10日 星期日 下午 12:33

来源: 法律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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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成立的问题

《民法典》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决议,该决议行为成立。该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是以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但法人是由多人投资设立的,多人意思表示一致较困难,如果法律规定由所有投资人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立的机会很低,将不便于法人内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故《民法典》规定由法人自主安排其内部的意思表示问题,即按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以投资人形成决议的方式成立法律行为。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其股东(大)会是全体投资人股东形成意思表示的机关,董事会是全体股东授权经营管理公司的执行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代表公司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代表投资人股东法律行为成立。

《公司法》对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表决和决议产生的方式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决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概念,《民法典》生效后,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行为成立或者不成立。

《公司法》第22条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问题,仅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实务中,有些情况既不属于无效,也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而是属于不成立的情况,为此,最高法院《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问题,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符合决议不成立的几种情形: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会议的多数不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表决结果的多数不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公司法若干规定(四)》的规定,符合《民法典》第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生效后,该司法解释可以继续适用。

附:《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内容的变与不变(九)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