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02日 星期四 上午 8:04

财联社7月13日讯(记者 张晶)系等进行陈述、答辩,二审阶段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成为新关键性证据备受关注。

代持达成合意和实际出资人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他进一步提出,按照现行监管政策的要求,公司上市时存在股权代持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存在隐瞒股权代持情况,责任方属于信息披露违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关于上述情况下盛弘股份上市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财联社记者今日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了盛弘股份,公司证券部人士对此表示,“现在案件是二审阶段,还没判决……实际上我们上市提供的文件都是真实的。”

7月要性、股权增资款项、相关起诉案件目的性等内容。

本案原告为汪卫强,方兴及盛弘股份为共同被告。盛弘股份在去年3月29日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中披露的起诉状列示事由显示:根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盛弘股份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原告汪卫强、被告方兴均为其登记股东。深圳市德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弘包装”)成立于2005年7月29日,原告汪卫强为登记股东,被告方兴为隐名股东。

以盛弘股份增资后的比例折算方兴挂名持有的汪卫强股权。

成就,但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方兴均未能履行《声明书》中确定的义务。

汪卫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依法确认方兴名下证券账户内“盛弘股份”751.55万股以及截至判决生效之日因配股、送股所取得的股份的收益权归汪卫强所有;依法判决方兴向汪卫强支付案涉股权现金价值、现金红利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此前,一审判决驳回了汪卫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金额3.45亿元)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176.56万元。对此,汪卫强再次递交上诉状。当前,案件正处在二审审理阶段,并已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某法院民庭庭长告诉记者,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可在审理期间提供新证据。

由于牵扯上市前的股权代持问题,这一案件被披露后就一直受到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截至7月12日的Wind数据显示,盛弘股份股东总户数为29712户。

对此,张伟表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从近年法院裁判来看,倾向性认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这种情况下,对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基本没有影响,但股权代持人可能面临返还出资及支付收益等法律责任。假若最终认定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认可股权代持协议效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编辑 曹婧晨)


代持关系是否成立?盛弘股份实控人陷股权“罗生门”轻度抑郁症的人,多半会有这3句“口头禅”,希望你一句都没说过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