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12日 星期三 上午 7:28
共同犯罪是刑法犯罪论中重要知识点和疑难点。是法考客观题、主观题必考点。《刑法》第25条-29条专节规定了“共同犯罪”共5个条文。共同犯罪的概念、从犯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都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以此为基础,结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考查,可从多个角度命题。考生务必厘清本节诸多考点,扎实筑牢刑法犯罪论基础知识。
《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存在共同行为。所谓“共同”,即要求共犯人进行双方联络、交流,达成犯罪合意。也即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法益侵害结果。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求2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此处的“2人以上”须是两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须符合某种犯罪的故意。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共同行为”须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掌握共同犯罪理论,结合真题练习是正确的路径。
关于共同犯罪中的“2人以上”、“共同故意”和片面共犯问题。其一,成立共同犯罪,要求“2人以上”,但并不要求所有的共犯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共犯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满足相应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其二,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的内容完全相同。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共犯人持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者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其三,片面共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此为片面共同正犯。二是片面的教唆,此为片面教唆犯。三是片面的帮助,此为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见2017卷二/54。笔者对该题作了原理解析。
关于共同犯罪中的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考点。其一,间接正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利用者称为间接正犯。其二,教唆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如其一,教唆者成立间接正犯。如甲教唆年满16周岁乙实施盗窃行为,甲与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正犯。丙教唆严重精神病者丁故意杀人,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丁不负刑事责任。教唆的实质是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故意。据此,教唆犯的罪过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教唆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从犯分为两类:一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这是按照各行为人的作用来划分。二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这是按照各行为人的分工来划分。即俗称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法考中的高频考点。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处罚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罚之所以处罚教唆犯、帮助犯,是因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正犯结果即最终的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关系。简言之,是否要求教唆犯、帮助犯承担刑事责任,应判断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性而得出妥当结论。见2017卷二/6。该题中,“帮助犯未遂”和“对未遂犯的帮助”是不同的行为模式。前者指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但被帮助的人并未着手实施犯罪或者着手行为与帮助行为无关。此时,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时,不得处罚帮助犯。即“帮助犯未遂”是不可罚的。后者指对正犯提供了帮助,但正犯仅构成犯罪未遂的情形。因正犯的着手行为与帮助犯的行为存在因果性,此种行为即“对未遂犯的帮助”是可罚的。区分二者的关键是判断被帮助的人(正犯)是否着手实行。
关于必要共犯中的对合犯(对向犯)考点。对合犯也称对向犯,指2个以上犯罪人必须有相互对应的行为,犯罪才能成立的情形。按刑法处罚规定的不同分类,对合犯分为三种:一是刑法分则同时处罚处于对合地位的2个行为人,且法定刑相同。典型罪名为重婚罪。二是刑法分则对2个对合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如刑法关于行贿、受贿的规定。三是刑法分则规定仅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行为人,对另一方不处罚。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仅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枉法仲裁罪中仅处罚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仲裁员,不处罚从该枉法仲裁中受益的人。见2014卷二/10C项。2012卷二/55。
关于刑法分则中法律抑制规定后共同正犯的理解。《刑法》第25条-29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有些罪名在刑法分则被抑制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此时,应注意适用刑法总则和分则罪名的区别。以“2012卷二/55”D选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为例: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王某为主犯,丁某为从犯,对王某、丁某分别适用主犯和从犯的处罚规定。但刑法分则将协助组织卖淫抑制为正犯,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即《刑法》第358条第2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王某定“组织卖淫罪”)。此时,丁某与王某成立对合共同正犯关系。如按刑法总则规定,丁某与王某为从犯与主犯的共犯关系。二者依然成立共犯,只是处罚不同。
关于承继(相续)的共犯,赃物犯罪中和本犯的关系考点。其一,承继的共犯,也称相续的共犯,指在他人实行一部分犯罪之后,但犯罪行为尚未完全结束之际,行为人基于共犯的意思,加入该犯罪的实行。在先行者的行为效果延续至后行者并被后行者利用;后行者利用先行者的效果并扩大结果的场合,应当承认共犯关系的存在。此时,承继(相续)的共犯不需要对参与以前他人已经造成的后果负责。真题见2012卷二/10A选项。其二,在赃物犯罪的场合,事前和他人之间无通谋关系,仅仅在他人(本犯)犯罪之后实施赃物犯罪的人,和本犯之间不成立共犯关系。真题见2012卷二/10C选项。
1.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卷二/6)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到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简析:乙另起犯意用破窗行为盗窃财物既遂,共犯关系解消。A、B错误。乙用甲的钥匙试开张家房门,甲的帮助行为与乙(正犯)着手实施犯罪存在因果性。甲的帮助行为可罚。C错误。D正确。
2.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卷二/7)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只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简析:甲杀丙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未取得财物,不成立盗窃罪。据此,A、B、D错误。甲侵入丙住宅杀丙,乙望风。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想象竞合犯,定故意杀人罪,乙与甲在非法侵入住宅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B正确。
3.甲知道乙计划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卷二/54)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2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简析:甲触犯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罪(致丙轻伤),盗窃罪(帮助犯)。乙触犯盗窃罪。根据题干信息,其一,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A正确、B错误。因乙只有抢劫的预备行为,盗窃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乙成立盗窃罪。其二,若否定片面共犯,C、D均正确。甲致丙轻伤成立故意伤害罪,以伤害丙的方式帮助乙实现盗窃行为,成立帮助犯。甲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乙单独成立盗窃罪。因乙与甲既无盗窃的合意,也无抢劫的合意。
4.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卷二/7)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丙成立故意伤害罪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简析:甲、乙、丙3人持共同伤害故意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该3人均应对丁死亡的结果负责,3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至于谁实施了造成丁致命伤的伤害行为,不影响3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毫无矛盾之处。A.B.C错误,D正确。
5.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卷二/7)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简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普通刑事犯罪,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以上,A项假设正确。乙为本案从犯,B正确。乙无法支配甲的犯罪行为,也不是实行犯,故不成立间接正犯。C正确。甲、乙存在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意思联络,D项不符合题意。D错误。
6.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卷二/10)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解析:当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A错误。
B.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当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B错误。
C.根据刑法分则罪名,存在只处罚一方的片面的对向犯。C错误。
D.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D正确。
7.《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卷二/9)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简析:根据文理解释,“教唆他人犯罪”中的“他人”包括1人或者数人。A正确。教唆犯未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B正确。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不是对立的关系,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比“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行为更恶劣,更应受到从重处罚。C正确。教唆犯规定在共同犯罪章节里(《刑法》第29条),刑法规定共同犯罪只能是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唆犯只能是故意犯罪。D错误。
8.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卷二/55)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简析:乙已有杀人故意,甲的行为属于强化犯意,而不是使乙产生杀人故意,故甲不构成教唆犯,而是构成帮助犯。A正确
丙因乙恐吓交付财物,甲参与帮助乙取得财物,属于承继的共犯。甲、乙属于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B正确。
C.甲明知乙、丙互殴,其出售羊角锤乙,乙持锤将丙打至重伤。羊角锤对丙伤害具有法益的紧迫性和相当性。甲成立帮助犯。C错误。
D.成立间接正犯,应认定行为人支配了犯罪事实和犯罪构成的实现。乙坚决反对,甲属于教唆未遂。甲无法支配乙的行为。D正确。
9.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二/10)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简析:张某为承继的共犯,无需为甲的重伤行为负责。A错误。
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三)》第7条第2款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种植”,包括“收取种子”行为。据此,乙和黄某成立共同犯罪。B正确。
C.丙和李某事前无通谋关系,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错误。
D.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错误。
注意,该法第2款为“私分罚没财物罪”,犯罪主体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笔者另行撰文剖析。
10.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卷二/55)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简析:根据《刑法》第363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 A错误。
根据《刑法》第258条,乙和赵某构成重婚罪。B正确。
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属于主体罪名和法定刑不同的共犯。C正确。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第3款,丁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者与协助者构成共犯关系。D正确。
增补(犯罪未完成形态真题):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二/54)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到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简析:黄某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01条,单位属于犯罪未遂。A正确。
假币也是有价值的财物。故乙构成抢夺罪。B正确。
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得逞之时即构成犯罪既遂。后因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放回原处属于悔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C正确。
丁的开枪射杀行为属于极度危险程度的危害行为,被害人因此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与丁的开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D正确。
说明,本题为上期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增补真题。未完成形态存在于犯罪阶段中,是一种行为状态和犯罪结局。据此,一次犯罪行为只能造成一种结局。故在一定的犯罪阶段中,在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未遂形态或者犯罪既遂形态出现之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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