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2月04日 星期日 上午 7:19
原标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六)
《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六)
问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答
1
关于“未被发现”的理解问题
“未被发现”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是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为标准;或者虽然没有正式立案,但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取证,也属于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发生的二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二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故意逃避行政处罚,在二年后被行政机关查获的,仍应当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这里的行政机关不能仅仅理解为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在二年内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后,在二年期限届满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能视为违法行为超过了法定追责时效。
此外,根据2004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的精神,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2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理解问题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行政处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可以对违法行为的追责时效单独作出规定,不受本条二年、五年期限的限制。这里的法律仅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3
关于追责时效的计算规则问题
行政处罚时效从何时起计算,涉及追责时间的长短。本条第2款确定了两种计算规则:其一,一般情况下,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其二,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规定,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如驾驶人连续闯多个红灯。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如违法建筑建成使用后一直持续存在。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在本质上是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只是时间上有间隔;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本质上是一个违法行为,只是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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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法规处
编辑:刘华星
校对:彭苑菁 章一帆周艳琳
审核:孙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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