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2月04日 星期日 上午 7:16
原标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三)
《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三)
问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答
行政处罚的委托,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有关组织,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委托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行政行为,其主要特征是:被委托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受。
实践中,在适用本条第一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绝不能超出自己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一般应当是较轻微的行政处罚。第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并载明委托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第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二款在适用中应注意,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据,以便相关人员知晓。公告的范围一般应包括委托的双方主体、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在委托期内委托内容发生变化的,应予重新公告。
本条第三款在适用中应注意,受委托组织实际上是代表委托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即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那么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后果。本条第四款在适用中应注意,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亦应由受委托人承担。
问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行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答
本条明确列出了受委托组织的资格要件。
第一,受委托组织主体的公共性要求。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是具有管理某类公共事务的能力;二是内部有完整的监督机制,能够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避免滥用情况的发生,受委托组织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受委托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三,受委托组织技术条件的要求。受委托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设备和水平等。
问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答
本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授权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法律上应该理解为行政授权而非行政委托。在法律上,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含义与法律属性截然不同。就行政授权而言,被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完全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是行政委托,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法律责任最终也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承担。此外,还规定了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所授予的行政处罚权的情况定期予以评估。其言下之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果能够有效行使被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则由其继续行使;如果其不能有效行使被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决定予以收回,继续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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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法规处
编辑:刘华星
校对:彭苑菁 章一帆周艳琳
审核:孙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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