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2月04日 星期日 上午 7:13
原标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四)
《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四)
问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答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生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的现象。一般来说,对于违法行为的管辖机关是能够依法确定的,且是特定的。但在特殊情形下,如违法行为人在多个不同县级行政区域实施了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不同县级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
关于管辖权争议时“协商”的理解。根据本条的规定,协商应当是正式的协商,且应当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如共同协商的会议纪要、有关协商的正式函件。此外,协商也应当有一定的期限,《行政处罚法》对此未作出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相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协商过程,以便及时对违法行政 行为进行查处。例如,《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关于“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理解。指定管辖的原则和法律基础是上下级行政关系。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与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不同,是指能够同时指挥、管理不同下级行政机关且最为直接的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考虑指定管辖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不至于过度影响执法效率。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不同行政机关,如果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不同工作部门,则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如果一个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一个是上级垂管部门,则要层报至上级垂管部门所属人民政府制定管辖;如果是是不同区域的同一性质的工作部门,则层报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是不同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则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关于如何报请指定管辖的问题。报请应当是正式的行政程序,既可以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逐级呈报,也可以由涉及管辖权争议的全部行政机关共同进行呈报。报请指定管辖不仅应当制作正式的请示文件,还应当附必要的说明材料或初步调查的证据材料,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判断是否属于均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管辖权异议。
关于如何进行指定管辖的问题。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收到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后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并分别通知各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及时解决管辖权异议,尽快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如果有法律、法规、规章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按照该规定执行。例如,《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指定管辖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并对指定管辖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指定管辖机关,无需等待下级行政机关的报请。指定管辖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服从。第二,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享有优先管辖权,其不能自行决定将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问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答
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协助是指某一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为了有效完成执法行为而请求其他行政主体予以协助,被请求的主体有义务对请求主体进行 协助的行政法上的内部行政行为。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是否提出协助请求不完全属于请求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对于法律规 范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协助请求,否则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协助法律责任之承担。实施行政协助行为的,由协助机关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做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
实施协助事项的费用负担。因实施行政协助属于履行法定职责,被请求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请求机关承担其实施协助行为的费用,该费用也已经体现在被请求机关的正常预算范围内。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与被请求机关协商执法协助的,对于可以协助的事项,因含有双方合意的成分,该部分费用的负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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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法规处
编辑:刘华星
校对:彭苑菁 章一帆周艳琳
审核:孙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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