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1月27日 星期六 上午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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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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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马某与被告包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包某持有被告凯拓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26日,原告德正公司与被告凯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凯拓公司向原告德正公司购买价值346000元的球化剂和孕育剂,被告凯拓公司预付定金10000元,货到后付清剩余货款,每迟延一天付款加收利息1000元,同时约定被告凯拓公司将其名下蒙B4××××号宝马车及行驶证钥匙抵押于原告德正公司处,原告德正公司可将车辆拍卖抵偿货款。被告马某作为被告凯拓公司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021年10月30日,原告德正公司依约定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凯拓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336000元。庭审中,被告包某未提供证明被告凯拓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的证据。
另查明,《购销合同》中约定抵押的蒙B4××××号宝马车归被告马某所有,已质押于原告德正公司处,该车辆在质押前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根据包头市车管所业务查询表记载,原被告未办理抵押、质押手续。现因凯拓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德正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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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德正公司与被告凯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德正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凯拓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给付原告德正公司相应货款,故原告德正公司要求被告凯拓公司支付货款33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凯拓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某系被告凯拓公司唯一股东,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凯拓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原告德正公司要求被告包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购销合同》约定将蒙B4××××号宝马车抵押给原告德正公司,但该车在交付原告德正公司前已被查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故原告德正公司要求被告马某以其质押的车牌号为蒙B4××××的宝马车承担担保责任,并主张对该质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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