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1月27日 星期六 上午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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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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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陈某甲向原告银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重组。原告与被告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银平市鑫诚源粮油公司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7万元。陈某甲、陈某乙以其名下的房屋、银平市鑫诚源粮油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此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陈某甲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两审法院均认为,根据《物权法》第83条、第184条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本案中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所涉及抵押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未一并办理任何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房屋产权证上显示的是农村住宅用房,故被上诉人提供的担保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立抵押权。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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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与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非同一个概念。前者关乎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基础生存权益,依据民法典第399条的规定,禁止抵押;而后者依据民法典第398条的规定,出于经营发展的融资需求,可与该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禁止单独抵押。可见,对土地使用权的定性非常重要。并非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厂房都可视为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本案两审判决均谨慎定性,结合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的事实,区别认定了涉诉建筑物和涉诉动产抵押的效力。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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