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午 9:34

法律是神圣的不容私自篡改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任何人触犯《刑法》,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蔽册在适宏备宏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原则要求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给予保护,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予以追究。

《刑法》第399条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明文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魏 超审理的(2015)南市民四终字629号、630号案,就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一、故意违背事实方面。

1、明知出借人不具备出借能力,借款转账当天,借款转账前,出借人夫妇及其公司股东的账户存款合计仅是4209.19元,根本不可能支付得两案280万元的借款,还认定两案借款为280万元;2、明知我已按出借人指示将还款转入其指定账户,并且这些款项都在短时间内,如数转回到出借人夫妇的账户,还认定出借人没有收到我还款,直接否认我的还款事实。3、明知廖月娥、淡 珊、余德建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还说“廖月娥、淡珊、余德建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难道还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吗?

二、故意违背法律方面。

1、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把我提供的新证据硬说成是逾期的证据不采纳;

2、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3、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廖月娥、淡珊、余德建列为案外人,说“廖月娥、淡珊、余德建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5、违反《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6、违反《民诉法》第12条规定,以时间关系为由,阻止我陈述、辩论,剥夺我的辩论权利;

7、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魏 超违反了以上的规定,难道不是故意违背法律吗?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故意曲解法律,难道不是故意违背法律吗?

三、 魏 超枉法裁判情节十分严重: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于魏 超的枉法裁判,造成我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几百万元。魏 超明知出借人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还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枉法裁判。魏 超的枉法裁判,犯罪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检的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对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根据《刑事诉讼法》 [1]第86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标准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通过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魏 超的行为达到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且,魏 超审理的(2015)南市民四终字629号、630号案件,经过了再审审理,并作出了(2021)桂01民再102号、15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原一、二审的判决。

法律如此明确,枉法裁判的事实如此清楚,证据又如此确实充分,魏 超枉法裁判的行为明显触犯了《刑法》,并且达到了立案标准,不知道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对其立案侦查?不对魏 超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难道不是对法律的亵渎吗?


触犯《刑法》,达到立案标准,为什么不立案?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