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午 9:30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刑法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根据其意志, 以国家名义制定、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我国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并经多次修正的《刑法》就是我国现行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2.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3.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它解决如何认定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涉及的主要是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后果是承担一定的民事、经济或行政责任。
2.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保护和调整的则只能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只能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只能是一定的经济关系。所有这些部门法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同时借助刑法的保护和调整。
3.刑法强制方法的严厉性。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违反民法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限制或有期、无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
4.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不应将一切违法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仅应以具有刑罚处罚必要性之危害行为为处罚对象。
其主要表现在刑法的不完整性、补充性与宽容性。
刑法的不完整性是指刑法只将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对社会的规制应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所必要并在最小限度之内。
刑法的补充性是指在能够以其他手段实现法益保护时务必放弃刑法。刑法的宽容性是指即使在社会上有现实犯罪行为发生,如果欠缺处罚的必要性或即使处罚也达不到预防与惩罚犯罪的目的,应侧重于宽容精神对刑罚加以节制。
三、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该条为刑法任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我国刑法对经济基础的保护即对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保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四、刑法的体系
广义的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相互关系。
一般认为,当代我国法律的渊源有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具体到刑法渊源主要有:
1.刑法典,即专门、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文件,是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2.单行刑法,即专门规定某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文件,是刑法典的重要补充形式。
3.附属刑法,即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文件中有关具体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是刑法的辅助形式。
狭义的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的体系通过总则、分则、附则,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以编、章、节、条、款、项有机结合刑法涉及的内容。刑法附则部分为第452条,该条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内容的失效。
五、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规范需要解释的原因:
(1)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千姿百态、千变万化的,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
(2)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则具有多变性,为了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可在条文内容许可情况下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3)刑法条文是用具体文字表述的,可能存在含糊之处,甚至存在缺陷,需要明确。
刑法的解释的分类: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以解释的主体为依据,可将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无权解释。
(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以解释方法为依据,可将刑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当然解释。
(1)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结合立法精神和实际情况),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将《刑法》规定的“审判的时候”解释为从羁押到判决期间;将《刑法》第341条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将《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解释为包括杀伤、杀害未遂等。(区别于类推解释:在文义射程外、只是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直接适用后者法律后果的解释方法)
(2)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结合立法精神和实际情况),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将“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中的“不满18周岁的人”解释为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人”解释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将入户抢劫犯罪中的“户”解释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将“行凶”解释为故意重伤以上。
(3)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刑法条文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包含在法律条文的含义中,依据理所当然的方式,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一般而言,当然解释可按此进行操作: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
六、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
根据要素是否为刑法明文规定,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根据要素的内容,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根据要素的性质,分为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的要素,后者是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素。
根据是否需要法官评价的要素,分为论述或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法官仅仅根据刑法条文的表述还不能确定,只有进一步就具体的事实关系进行判断与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论述或描述或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法官对于要素的对应物即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就能确定的要素。
七、相关问题:
(1)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吗?
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即使依据当然解释得出的有罪结论具有合理性,也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当然解释只是一种理由,也可以说是一种论证方法,重在说明、论证结论的合理性。但是,结论的合理性,不等于待决事实当然符合刑法规范。在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预判后,应当进一 步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规范。(张明楷《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2)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是将与基本事实不同的行为事实,赋予其与基本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经对某一问题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其中某些容易被混淆或忽略的情形,为避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或产生误读,而又专门独立列出,以重点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规定。(李振林《刑法中法律拟制论》)
《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 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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