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8日 星期四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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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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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吴某、黄某按份额共同享有一房屋。该房屋由何某居住使用。后何某先后签订了标价为20万元和36万元的两份购房合同,将自己所占份额对应面积的房产通过第三人出售给陈某、金某,并据此变更了产权登记。陈某、金某实际支付房款36万元。后吴某、黄某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何某与被告陈某、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两原告在何某与陈某、金某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价位及付款方式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吴某、黄某确对涉讼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经当庭告知并给予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吴某、黄某均未购买,因此吴某、黄某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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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本案中,何某处分的是其名下按份共有的份额,吴某、黄某对该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有权按照相同的价格优先购买被告何某处分的房屋。但是,在本案一审期间,经法院当庭告知原告并给予一定期限,原告吴某、黄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以何某与陈某、金某的交易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应视为已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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