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7日 星期三 上午 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什么是“监禁”?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明确何谓“监禁”。百度百科查询显示,监禁一词出自《水浒传》第三十回:“牢子将过长枷,把武松枷了,押下死囚牢里监禁了”,同时也引用了《红楼梦》第八六回:“吩咐画供,将薛蟠监禁候详。”释义为:1、把人关押起来,限制人身自由 ;2、对假冒商标犯罪人给予的人身自由上的处罚。包括拘役和有期徒刑。我国早在1979年制定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最高处罚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该补充规定的内容于1997年被并入新修订的刑法第213条第215条中。解释监押犯人,禁止其行动自由。释义2的“犯罪人”意义不明确,犯罪人是仅指罪犯还是包括犯罪嫌疑人?此外如果因为当时针对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仅规定该犯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和有期徒刑,便想当然认为监禁只包含拘役及有期徒刑是荒谬的,无期徒刑、死缓显然也属于监禁。因此释义2对前述规定的理解没有参考价值。百度查得终觉浅,绝知此事需详询。
我认为“监禁”所欲表达的关键意思为禁止行动自由,至于监禁时间长短及原因并非监禁一词所能体现,故在所不问。拘留、逮捕同样符合上述特征,那么拘留、逮捕当然也算监禁。有人拿出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观点以证明被监禁的人只包括已决犯,排除未决犯,因此监禁排除拘留、逮捕等情形。这只是个案中法官个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在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的前提下,并不必然产生普遍约束力。同时,我也查到包括今年作出的多份生效裁判文书有“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看守所或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自由。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的表述。所以裁判文书只是结论本身,不能用其来论证结论的合理合法性。再结合第二十三条其他就原告的情形来看,本条主要针对的是确定被告所在地不方便,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所以对就被告的原则进行变通。被告有被拘留或逮捕等情形时,其被监禁于何处于原告而言与已决犯的服刑地同样不方便确定。且从实际来看,大部分县市都有看守所,而并非每个县市都有监狱。这也说明看守所的被监禁人员多于监狱的服刑人员,倘若未决犯就应当就被告,那些看守所所在地人员配备并不充裕的基层法院可能得一天到晚处理看守所的案子,会严重影响辖区其他一般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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