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7日 星期三 上午 8:02

案例

据中国税务报消息,A企业人事主管李某虚构工资表侵占企业资金。为掩饰侵占行为,虚假扣缴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目前,案件已经审理办结。案发后,A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虚假扣缴申报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那么,这笔个人所得税到底该不该退?如果退,要怎么退?

观点一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A企业发现李某虚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纳税义务基础不存在,因此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

此外,据某上市公司公告,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对某上市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子公司虚增2016年利润总额2,881.16万元,虚增2017年利润总额11,831万元,虚增2018年上半年利润总额2,771.79万元。并分别对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董监高进行行政处罚。该上市公司子公司向所在注册地税务部门申请了2016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申请退回以前年度误缴企业所得税。并于20216月收到2017年及2018年对应的退税款,合计15,240,015.46元。

这个例子也说明,纳税是以真实业务为基础,虚构业务多缴的税是可以退还的。

观点二

这笔税款不应退还。A企业多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是人事主管李某主观故意而非计算过失造成的,李某应当为其虚假扣缴申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纳税人发现自己多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还,而非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退还,扣缴义务人也不是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的合格申请人。李某通过虚构工资侵占企业财产的事实已经完成,该事实不存在多缴纳税款的问题,税务机关没有退还该事实中缴纳税款的义务。尽管该事实最后被司法机关否定,但这同税务机关正常征收的税款没有关联性。所以,该笔税款不应退还。

我们的观点

李某制作的工资表中,纳税人申报数据是虚构的,相应税款属于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退还。

我们认为,A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发现过去的申报数据错误的情况,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更正申报需全员全额申报。

结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以缴纳个人所得税来达到侵占企业资金行为合法化,这本身是没有真实合法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基础,多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征管法对于退税的期限、退税款等均有相应的规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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