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7日 星期三 上午 7:58
上市公司违规,小股民应如何维权?
从证券法角度,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三种违法行为都是可以索赔的。但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频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因为这种情况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具体见文末)。
虚假陈述,通俗地讲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了,常见的情况有虚增利润、财务数据作假,隐瞒重大事项,像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大额担保、大股东借款、关联交易、股权变动等等这些重大事件不披露,或者披露不实,都属于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的种类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4)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2.虚假陈述的认定——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前提
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
常见的机关是证监会、财政部或者法院。即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证监会或财政部已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这是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也叫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前置程序。
实践中,有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确存在问题,上市公司自己也公告承认,而且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了,或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了,但是如果证监会没有下达行政处罚文件。这个时候,股民暂时不能起诉。等到处罚文件下达才可以提起诉讼。
股民可从下列渠道获取索赔信息:
1.上市公司公告行政处罚;
2.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网站:比如,中国证监会公开了所有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投资者可以点击网站首页的“行政处罚”栏目或者“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查找。
3.财经类新闻报道;
4.股民维权专业平台;
股民进行索赔前,需确定自己满足以下索赔条件:
1.所投资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已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刑罚;
2.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时间符合以下条件
(1)买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
(2)卖出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即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跟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有诉讼时效的要求。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获赔。这个期间是两年,这个两年是从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地说,分两种:如果是行政处罚类的虚假陈述,就从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起两年;如果是刑事判决类的虚假陈述,就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内。如果超过以上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赔。
进行索赔,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股票对账单。股票对账单要去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必须由营业部盖章,对账单显示的内容要尽可能完整,上面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要索赔的那只股票的证券代码、时间、价格、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如果那只股票一直没有卖出的话,要在库存股一栏显示出还剩多少股。
份,这个时候就需要身份证公证书。办身份证公证书是为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这个公证书是去公证处办,不要求必须是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可以选择就近的任何一个公证处办理。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需要投资者准备的证据材料就
1.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缴纳多少与投资者的起诉金额有关,例如:起赔金额在1万以内的,交诉讼费50元; 索赔2万元的,交诉讼费300元;索赔5万元的,交诉讼费1050元;索赔10万元的,交诉讼费2300元;索赔50万元的,交诉讼费为8800元;索赔100万元的,交诉讼费1.38万元。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具体包括三部分:
(一) 投资差额损失;(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在这三种赔偿范围中,计算比较复杂的是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情况)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的情况)
附:股民索赔的部分法律依据
1.《证券法》第69条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简称02年《通知》)。
5.《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文中简称03年《若干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