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6日 星期二 上午 10:13
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信”)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轮候冻结3215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3.26%;轮候冻结执行人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日期2019年8月12日;轮候期限36个月。
截至公告日,上海华信持有公司股份约9.85亿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6%。上海华信所持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共计约8.69亿股,占其所持公司总股数的88.15%;上海华信所持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共计约9.85亿股,占其所持公司总股数的100%;上海华信被执行司法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合计为约266.34亿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17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股民准备好以下材料:A历史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打印区间要求:对账起止日期从您股票账户开户之日到现在为止。具体为:
1、尽可能选择单只股票交易记录,如果实在做不到,则选择全部股票的。
2、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在每页盖章(不要挡到数据);
3、内容必须写明对账起止时间、姓名、账号,以及每笔交易的成交时间、股数、价格、金额、交易后持股余量;
4、如有两个账户转入转出该股票的情况,两个账户的交易记录都要提供;
5、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分开打印;
6、用标准A4纸单面打印。
B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该份材料是为了证明交易记录或对账单上的账号与身份证号码之间的关联还有证明开户日期,比较常见的形式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具体要求:
1、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内容必须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开户日期(与交易记录或对账单中的至少一个账号一致)
证监会查明华信国际违法事实如下:
一、华信国际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5年至2017年年度,华信国际与青岛保税某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某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25家关联公司发生销售、购货等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分别为352,622,061.80元、5,229,672,659.34元、8,213,552,261.0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为13.07%、.45%、259.86%。2019年3月9日,华信国际发布《关于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暨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华信国际未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规定,在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华信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华信国际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华信国际虚构保理业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26,899,895.22元、19,357,740.79元,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107,963,443.91元、68,687,926.51元
华信国际通过关联方黄某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日照兴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某北方(厦门)油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作为上游供应商与盐城市某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某丰)、洛阳某游发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某发)、江苏科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电子)等三家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同时,华信国际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及其关联方等作为上述三家公司的下游客户签订购买协议。上下游所有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据、签收单等均由华信方提供,盐城某丰、洛阳某发、科某电子等三家公司只负责签字盖章。华信国际关联方把对盐城某丰、洛阳某发、科某电子等公司的应收账款向华信国际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进行应收账款保理后,上海华信等下游客户在保理期限到期后转款给上述三家公司,三家公司收到资金后随即转给华信保理,保理业务闭合。上述交易不涉及货物实际交割,不具有商业实质,构成虚假交易。华信国际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26,899,895.22元、19,357,740.79元,占当期华信国际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0.14%、3.44%;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107,963,443.91元、68,687,926.51元,占当期华信国际披露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0.64%、10.94%。
(二)华信国际虚构原油转口贸易业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661,712,353.74元、162,466,672.31元,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168,753,427.44元、170,163,281.86元
华信国际控股股东上海华信与冀某能源集团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某国际)、淮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某国际)、广某投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国际)等三家公司签订原油买卖委托协议,合同指定华信国际子公司华信天然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天然气)作为三家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同时安排香港昆某海洋开发有限公司、香港申某能源有限公司等多家注册在香港地区的公司作为上述三家公司的下游客户,合同约定上海华信为上述交易承担担保责任。上下游所有销售合同、单据等均由华信方提供,冀某国际、淮某国际、广某国际等三家公司只负责签字盖章。上下游合同同时签订,走款资金由华信方统一安排,三家公司收到下游货款后立即支付上游华信天然气货款。上述交易不涉及货物实际交割,不具有商业实质,构成虚假交易。华信国际通过虚构原油转口贸易业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661,712,353.74元、162,466,672.31元,占当期华信国际披露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40.27%、28.87%;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168,753,427.44元、170,163,281.86元,占当期华信国际披露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42.67%、27.10%。
华信国际通过虚构保理业务和原油转口贸易业务,合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688,612,248.96元、,824,413.10 元,合计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276,716,871.35 元、238,851,208.37 元,导致2016年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华信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华信国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2月,华信国际未履行内部程序违规为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及其关联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的相关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累计担保金额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1%。华信国际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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