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4日 星期日 上午 8:56
小伙伴们,昨天我们回顾了1季度上市公司买壳卖壳的情况《46家卖壳,6成被国企购买,1季度A股买壳卖壳数据盘点 || 季度回顾》,今天我们继续来看监管执法情况,立案调查,走起。
· 正 · 文 · 来 · 啦·
数据显示,截止3月31日,1季度共有24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立案调查的公告,调查事项共27起,在前三年2016年-2018年1季度,仅有15家左右,创近年新高,彰显了证监会执法力度的增强,同时也显示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规经营的形势日趋紧张。
在具体调查对象而言,1季度全部案例中,针对上市公司本身的立案调查有20家,针对控股股东的有3家,针对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有的9家,针对权益股东的有1家。
从事项上看,绝大部分都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包括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部分上市公司涉及到特殊情形。如太平鸟(603877)为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股票上的超比例持有,ST冠福(002102)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问题,多喜爱(002761)是权益股东违规增持及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新雷能因公司董事长王彬先生涉嫌内幕交易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ST新光(002147)公告称“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事项。” 2018年12月公司公告,安徽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査。发现因公司印章管理、合同签订、对外担保等相关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018年8月期间,发生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涉及金额20.55亿元)的交易事项,并且,于2018年5月份,发生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涉及金额14.35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在整个2018年中,类似ST新光(002147)的案子爆发了不少,相关上市公司后续被立案调查的可能性非常大,可以预见,立案调查可能是今年的现象级事件,这才刚刚开始,年报之后更热闹。
一、立案调查的基本类型及处罚依据
立案调查基本类型包括欺诈发行、违法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交易等。违法事实成立后,对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可谓法网恢恢,常在河边走,小心掉湿鞋
不过,目前我国证券违法责任体系总体框架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全面性、权责适应性广受质疑,尤其是针对我国目前证券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形,一直受到市场诟病。
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行政责任主要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主,《证券法》在第11章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涉及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重要股东等上市公司相关主体,以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针对上市公司部分的包括《证券法》第条(欺诈发行)、第193条(持续信息披露)、第194条(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第195条(违规短线交易)、第202条(内幕交易)、第203条(操纵市场)、第204条(限制期违规买卖)、第213和第214条(收购责任)、第231条(移交刑事)、第232条(民事与行政责任赔偿顺序)。
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实后,股东(民)与上市公司之间赔偿责任,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 法释〔2003〕2号)。
目前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已经基本产业化,很多上市公司基本上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一出来,就会收到大量民事赔偿,值得上市公司引起重视。按照目前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和解居多,法院判决基本上支持20%请求金额,在起诉人数不是特别多的情形下,影响有限,但是会牵涉公司大量人力物力,也是烦人事。
如st岩石2019年3月19日公告,2017年5月1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作出的〔2017〕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黄小英、郭家宏、郭强三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2018年6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案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在扣除由于原告非理性投资原因、他人操纵市场行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合计80%比例后,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除前述案件以外,后续更有共有许涛芳等236名投资者以公司为被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2018年12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18)沪7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案原告吴顺忠的投资差额损失在扣除原告非理性投资原因、鲜言操纵市场行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合计80%比例后,应由公司承担原告投资差额损失20%的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威慑力最强的,绝对的大招,因相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才会追究责任,主要是针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证券欺诈等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包括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罪)、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具体追诉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这个追诉标准建议相关人士认真研读,这才是真正的护身宝典。
不过,绝大部分案例都走不到刑事犯罪这一步,大部分都是行政处罚结案,然后伴随相应的民事赔偿。
二、立案调查后,会有哪些结论?
立案调查根据违法事实的轻重程度不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立案调查结论一般分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结案、行政处罚(罚款、相关当事人市场禁入)、责令退市、追究刑事责任等,目前为止,各种情形基本上都已经有案例发生。
实践中,发生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可能性不大,一般情况下证券会决定立案时,已经基本掌握了初步证据,但是也存在相关案例,如宏达新材(002211)、智慧能源(600869),经调查均认定公司违法事实不成立,对公司予以结案。但是罚款责任来讲,我国法律规定非常责任非常轻,顶格处罚也就是60万,违法成本实在太低,实在不足为谈。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重大违法信息披露公司的退市处理,如欣泰电气则是因为IPO欺诈发行退市,目前被调查的还有雅百特等。
相对于上市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以罚款为主以外,对于董事、监事、高管、董秘等具体人员,行政处罚的类型要丰富得多,除正常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外,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重大证券违法的相关人员,证监会还有权采取3年至终身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禁入人员在禁入期内不得担任相关职务。
如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601519)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层人员给予警告,并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3万-30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证监会还有权对相关主体采取,交易所亦有权对相关主体采取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而上述措施亦将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市场运作、任职资格等问题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调查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调查期间对上市公司影响多大?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被立案调查以后公司除了应对调查本身以外,其资本运作或日常经营也会受到影响,毕竟公司发展往前才是最重要的。
上市公司的日常资本运作事项包括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如果被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或调查结束后持续一段时间内,上述活动均可能受到影响,此外还有可能引发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退市。
这对于目前市场的控制权购买方来讲,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风险点。
相对于具体责任来讲,调查过程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对上市公司造成的经营困扰更加麻烦。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多久需要出结果,证券违法事实取证困难,如果事情特别复杂的话,可能调查起来时间要长一些。沪天化是最快的,两个月多一点出结果,最慢的是宝硕股份,从立案调查到出结果的时间长达8年。最近几年绝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失去融资功能的上市公司,其功力随即丧失一半,背负高标准的公开信息披露义务显然就是负担了,这才是大杀招。
调查期间,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活动基本处于被冻结状态,如果是因为重组本身所引起的立案调查,正在进行的重组将被暂停实施。具体如下:
注:创业板公司单列是因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于2006年,而创业板是2009年推出的,存在时间错位,但内容基本一样。
四、调查对象是董监高管的,调查期间影响有多大?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相关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与上市公司的相关行为具有同一性,因此很多情形中都是重合的。不过与上市公司不同的是,一旦董监高被立案调查,最直接的办法是让其离职,立即更换人员,相应问题就不存在了,存在简单粗暴的解决方案。
凡是人的问题,基本都不是事,换就行。但是,人可以走,财富得留下,在立案调查期间要求不得减持股票,就是个麻烦事了,得要特别留意。
具体情形详细如下:
注意看上表哦,在某些情形下,监事是被特别优待的,IPO以后,在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期间,监事的相关行为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重大资产重组。
五、调查对象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5%以上股东的,调查期间影响有多大?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调查的,相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来讲,影响要小,在调查期间正常情况下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运作,大不了不减持或者3年内不玩资本市场,当然后者也够重的啦。详细如下:
六、调查结束后,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后的影响有多大?
立案调查结束以后,如果调查事项不成立,则万事大吉,各项事情正常进行,如果出现行政处罚,则根据不同情形,相关活动又将受到影响。在交易所日常监管过程中,如果是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交易所也会根据具体情形出具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等自律监管措施,也会附随相应的后果。
从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来看,上市公司因行政处罚受到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影响周期在6-36个月内不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情形规定的时间计算方式不一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大多以“月”为单位,而《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则倾向于以“年”为单位,这个在实践中需要注意。详细规定如下:
七、调查结束后,董监高受行政处罚后影响有多大?
如前所述,相对于上市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以罚款为主以外,对于董事、监事、高管、董秘等具体人员,行政处罚的类型要丰富得多,同时相应措施亦将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市场操作、任职资格等问题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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