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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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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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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管辖

工作内容

(一)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1) 自诉案件;(2)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3)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 基层法院审的上诉、抗诉案件的二审审理;

(4) 下级法院报请延长审限案件;

(5) 下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请示案件;

(6) 减刑、假释案件;

(7) 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的审查、审理:

(8) 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 (包括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院长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9)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 全区性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

(2) 中级法院一审的上诉、抗诉案件的二审审理:

(3) 死刑、死缓复核案件;

(4) 下级法院报请延长审限案件;

(5) 经下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请示案件;

(6) 减刑假释案件;

(7) 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的审查、审理;

(8) 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 (包括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院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9) 刑事指定管辖案件

4.级别管辖的其他规定。

(1)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4)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处理:

(1) 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5)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6)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可以并案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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