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18日 星期一 上午 9:39
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股票,现股票处于停盘阶段,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价都低于面值,将会被强制退市。现在,*ST富控仍有3.25万户股民,他们的损失谁来承担!
一、*ST富控虚假陈述事件始末
2013年底,“中技系”掌门人颜静刚通过借壳ST澄海上市,并将公司更名为中技控股。2017年,公司更名为富控互动,主业变更为游戏的研发和运营。
2018年1月19日,富控互动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8 年 1 月 17 日向其发出的《调查通知书》,通知内容为中国证监会要求对富控互动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开展立案调查。富控互动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对富控互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查明其存在四项违反信批义务的行为:
(1)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富控互动未在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与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富控互动及其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同时,富控互动未将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关联借款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存在少计负债的虚假记载。
(2)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富控互动分别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表中虚增17.14%、55.09%、104.90%、54.70%利润。
(3)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富控互动未在2014年、2016年、2017年年报与2018年半年报披露当期新增担保 1.20 亿元、 68.35 亿、46.59 亿元、0.23 亿元
(4)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富控互动未在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未在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和王闻涛、债权人周水荣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决定:对富控互动,实际控制人颜静刚,财务总监吕彦东、姜毅,董事长朱建舟,董事长、总经理王晓强,董事胡蕊、王世皓、杨建兴、潘槿瑜,监事刘琳、蔡文明、张均洪、徐柳菁、 林飞,董事会秘书戴尔君、苏行嘉,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同时,对颜静刚、吕彦东、朱建舟、王晓强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8月24日,*ST富控晚间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中,公司冲回预计负债18.86亿元,冲回应付利息11.06亿元,确认投资收益29.92亿元,使得2019年末的净资产转为正值。当日,上交所下发《监管工作函》,认为*ST富控涉嫌违反会计准则、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涉嫌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事项,要求尽快纠正违反会计准则事项。
关冲回预计负债、冲回坏账准备等事项进行说明。
2019年年度报告。
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杨影,时任董事丁传东,时任独立董事李继东、张宁,时任监事屠琳峰、马方健、何鸣,时任总经理李欣,时任董事会秘书陶婷婷予以公开谴责并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8亿元。。
*ST富控自2015年6月5日最高点38.94元/股,跌至11月24日收盘0.82元/股,现市值仅为4.7亿。
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虚假陈述载体
根据《证券法》六十九条,虚假陈述载体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在*ST富控案件中,*ST富控在其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的半年度报告与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的年度报告,以及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关联交易的临时报告等均是信息披露的载体,也是判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文件依据。
(二)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的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4、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6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指明,*ST富控存在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即为“重大遗漏”行为;
(2)在2016年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存在少计负债、在2013年至2016年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即为“虚假记载”行为;
(3)*ST富控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冲回预计负债与应付利息,确认投资收益29.92亿元的行为,属于“虚假记载”行为。
(三)虚假陈述责任人
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虚假陈述责任人包括:
1、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于虚假陈述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均应承担责任;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除能够证明自己对于虚假陈述不存在过错的(例如相关会议表决投反对票,或者向监管部门举报),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与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发行人和处于辅导期内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证券承销商、保荐人,除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以外,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为虚假陈述的,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赔偿投资人后,有权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发起人、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方式进行虚假陈述的,自行对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证券承销商、保荐人、发起人、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与其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四)虚假陈述涉及相关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且因卖出或持有证券而亏损,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2、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3、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1)在*ST富控案件中,因上市公司在其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的半年度报告与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均实施虚假陈述。所以,上市公司公告最早报告的日期为虚假陈述开始实施日,即为2014年3月29日。
(2)虚假陈述揭露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在*ST富控案件中,针对上市公司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的半年度报告与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披露日是2018 年 1 月 17 日证监会
既往案例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公开披露的具体内容是否足以使投资人判断发起人或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来确认虚假陈述揭露日24日上海监管局下发《监管问询函》的日期为为虚假陈述披露日。
综上所述,在*ST富控案件中,
(五)除外责任
投资人存在以下行为的, 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故意为之: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需要被告证明投资人存在明知或恶意。
2、损失并非由虚假陈述导致: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卖出,或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买入的,或者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六)损失计算
责任人应当赔偿投资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三、请各位被*ST富控套牢和解套的投资人,只要在2014、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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