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08日 星期五 上午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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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8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事项。

新政 19 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至 2027 年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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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减免政策已经延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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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 30 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A 在 2023 年 4 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10 万元,5 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 20 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 12 万元,6 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 200 万元。则 A 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第二季度(4-6 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 218 万元(=10+20-12+200),超过 30 万元,但是扣除 200 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 18 万元(=10+20-12),不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200 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 10 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 3% 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 3% 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 1% 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 1% 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 或者 ”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 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征收率)” 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 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 1: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4-6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元、8 万元和 12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 6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 月、5 月的 6 万元、8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 年 2 季度销售额合计 26 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 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 2: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4-6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元、8 万元和 20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 月和 5 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 年 2 季度销售额合计 34 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 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 28 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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