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07日 星期四 上午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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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请问按照一定标准和相应出差天数计算发放的出差补助(津贴)属于国税发[1994]89号文中所列不征税范围吗?发放该补贴是否需要员工提供发票?
将出差补助与车船、住宿等发票一并列入差旅费,现金发放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对能够提供差旅费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个人取得规定标准范围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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