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05日 星期二 上午 8:54

来源:经济观察报

  缪因知

中经久不息。而国内法院和海外的BVI法院做出了结论冲突的判决,亦凸显了案情的复杂,值得一谈。

关联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案涉人物及其亲属无接触。本文写作完全依据公开资料。

  事实背景:风起外资股

业分别适用《合资企业经营法》和《公司法》,营业执照类型都不一样。

中外合资企业的底线是外资持股至少25%。而确立合资身份后,企业不仅享有直接的税收优惠,如更低的所得税税率、分红再投资于公司时不纳税,在地方上也会受到其他政策优待。而外资与否,又是以外资股东的身份来界定的。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就依法视为外国公司,而不问真实资本来源。故而,安排“形真实假”的外资股东来投资,是当年的一种常见做法。这可谓双轨制下企业的合法规避之道,也不直接违反中国法律。

据BVI法院判决查明,L制药本来的外资股东X(美国)公司持股25.7%也是由中国公司持有。但2001年,据称因为管理战略分歧,X表示要退出。此时,L制药如果不能找一个外资股东来顶替,不仅不再能享受政策优惠,甚至原来的企业主体资格都会受根本动摇,不是简单签个文件就自动改变为内资公司继续经营的事。

者去购买X的股权,后者成为前者的代持人,根据后者的指令行使股东权利,但不享有任何股东权益。根据中国公司法,L制药不能直接成为自己的一个股东,所以在凯伦受让股权后,L制药成了自己的一个隐名股东。

如前所述,外资股东对公司的意义,主要在于税收优惠等政策。所以对老赵先生这样能把企业从小做大的有能力者,一个值得信赖的挂名外资股东,比一个有自主想法的外资股东更有意义。

后来几经考量,凯伦实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成立一个独资公司安德森。2006年,安德森从凯伦实

2011不管主意是谁出的,这一安排显然是出自老赵先生自愿。

在这一股权回转中,双方又增加安排了一项信托协议,约定由王太太受托持有安德森的股权,受益人为老赵先生的凯伦新时代。信托是一种将财产管理权和收益权分离的制度,王太太在成为安德森的名义股东时,需要为凯伦新时代的利益服务。通过这项安排,实际好处仍然保留在凯伦新时代。

  案情焦点:公司与继承人之争

这个问题是全案的关键点。需要承认,说公司是自己的一个隐名股东,的确存在法理上的疑问。然而,BVI法院判决认可是L向凯伦支付了7560万元用于购买X的股权。在形式上,我们只能先推定这是出自L公司的资产,结论就只能是L是自己的一个实质股东。

倘若在此期间,L(的管理层)指示名义股东凯伦行使了股东投票权,那相应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就可以得到重新审视、重新计算。如果涉及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也可以对当事人追究责任,但L的实质股东的地位不宜得到否认。不能仅仅以“自己出资购买自己的股权”而否定L的股东资格,而做实凯伦实业的股东资格。

赵家要主张权利,就需要证明虽然与凯伦签代持协议、代付款项的是L,但实际出资的是老赵先生,或者虽然是L出资,但L通过合法内部程序明确这是买了要赠与老赵先生的,即凯伦为L代持,L为老赵先生代持。否则,这就是个人涉嫌侵吞公司资产的问题了。

凯伦新时代从名义股东凯伦实业处受让安德森(L外资股)股权时,如果是作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付出了合理的实质对价,那也可以不管名义股东和可能的隐名股东之间的纠葛而成为货真价实的新股东。

但就现有证据看,凯伦新时代既未付出实质对价,也当然洞察这背后的真相,故而并不能不顾旧事地成为股权新主人。

  赵女士似乎不能证明上述任何情形。虽然老赵先生在去世前5天要求把股权过户给女儿。但在这个重大利益事项上,他自己的权利并非不证自明,也就不能因此推导出她女儿的权利。

士先后把案件交到BVI法院(后合并审理)后,BVI的东加勒比最高法院靠推理说老赵先生当时年薪千万元,有实力自行购买相应股权。而且,BVI法院据此说,既然中国法禁止公司回购和持有自身股权,凯伦实业也只是形式股东,那股权只能是2001年X和凯伦的股权交易中的未出场的第三方老赵先生的了。

BVI法院做出的判决长达84页,对中国《公司法》、《物权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均有解读,也没有回避国内法院6页的判决,还正面“刚”了下。法院亦对本案的背景自有解读,如指出7年老赵先生通过招标承包了公司的前身,“实际上让公司部分私有化了”。

但这个判决的结论逻辑里,似乎有一些利用间接证据拼图的味道,不是那么无懈可击。

2004年,老赵先生通过凯伦新时代受让股权,似乎有利于认定他的地位。然而如前所述,L隐身幕后,就是因为不方便现身。老赵先生既是一个个人,也是L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凯伦新时代或L外资股只是他的个人财产,他通过妻子女儿的名义来设立BVI公司受让股权,甚至哪怕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来受让,也能更明确地与L的利益分割。

  但他选择了以自己设立的公司来间接持有,就更加不能排除他自己也是代L持有的可能性。

在2019年L制

现在,该股权由L现任董事长控制的实体受让,并已经有工商登记。这

在此需要强调,我不是确认老赵先生必定不该有股权,而是说公司昔

在此次舆情风暴

2016年11月,王太太将L外资股设立不可撤销的家庭任意信托Banya

这点倒是没错,任意信托受益人指定模式,的确意味着他能够移除赵女士的受益人身份。但这本质上和王家没有把股权直接转让赵女士是一回事,即尚不认可她对股权的最终法律资格。

经济性理由。此等税务理由得到了BVI法院的认可。

财产利害关系方均不是等闲之辈,法律关系是嵌入在真实世界中的。赵女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据称有美国永久居留权;L制药则是家大型企业。

择不在国内居住,股权也不是钞票,不是能携带一走了之的。公司不认这个股东的话,一切股权收益都等于零。

事实上,虽然现在BVI法院支持了赵女士,并直接说国内法院的判决错了,认为股权结构中的下层公司,即中国L应当接受上层公司即BVI安德森所在地法院对安德森股权归属的判定。但该海外判决被下层公司所在地,即中国的法院认可执行的希望可谓渺茫。

当然,至少从

至于他为何被BVI判决批评,不是因为法院认为他乱抢股权,而是因为法院根据前述逻辑认为股权应该归赵女除的信托受益人并非没意义)。

赵女士(哪怕是由于法律水平不如法官所致),也没有故意隐瞒证据的话,是不应该被多加挖苦的。

司不能持有自身股份而拒绝解除代持协议。

  安德森若请求法院宣告代持协议无效并获得成功,其亦没有把股权留在手里的理由。

相比之下,若赵女士自己在国内起诉、出示证据,要求确认老赵先生在代持安排中的实体地位,要比安德森更有可能抵挡L制药的要求。

  本案启示:早排雷早安心

  数年之前,本案当事方仍处于和谐共生的状态,出现如今的局面,对各方均可谓遗憾。

  随着改革开放后第一代企业家的日渐凋零,此类问题其实还会次第发生。

故而,类似情境下的当事人应趁着还有条件,早点明确相关产权法律关系,有代持、转账等相关证据的,早做证据固定。基于人情因素而设置的特别法律安排,不妨予以早日拆除。

  法律的温情正在于法律的冷淡,冷淡亦能体现无私。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经济观察报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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