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03日 星期日 上午 9:10

前 言

逾期举证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由此产生的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后果。逾期举证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经历了从“以证据失权为原则”到“分层设置法律后果”的转变。笔者将从立法变化的过程出发,分析变化背后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法律实务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关于举证期限制度(含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法律沿革

1.《民事诉讼法》

2007年及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原则性的规定了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延续了2012年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92年《民诉意见》仅对举证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未规定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该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详细。该解释在第99-102条在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证据规定》就举证期限问题专门规定一节,该规定第33-36条就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的最短期限、举证期限的延长、逾期举证的后果作出了规定;该规定第41-46条从“新的证据”层面对举证期限制度作出补充。2019年《证据规定》在第50-55条中大幅度的修改了2001年《证据规定》的举证期限制度,在第59条中规定了因逾期举证罚款的认定规则,删除了2001年《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全部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

该通知是在2019年《证据规定》出台之前,为解决司法实践过程中举证期限制度的不完善,而形成的一个衔接性的法律规定。该通知中的大部分内容被2015年《民诉法解释》和2019年《证据规定》所吸收。

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立法变化

从上述法律沿革来看,逾期举证法律后果从没有规定到“以证据失权为原则”,再到“分层设置法律后果”的转变。

2001年《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规定,以证据失权为原则,如该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此外,2001年《证据规定》在第41-46条对新的证据的范围、判断标准及后果等作出详细规定,确立了“只有符合新的证据条件的,才不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这一严格的证据失权除外情形。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举证时限通知》对举证期限的确定、延长以及不同情形的变化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并未就“逾期举证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第65条采取了区分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同情况、对应不同后果的处理方式,从根本上转变了2001年《证据规定》的证据失权为原则的立法思路。在基本法律立法思路转变的形势下,2015年《民诉法解释》以及2019年《证据规定》作出更细化的规定,特别是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了2001年《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失权”的具体规定,如第34条;并删除了有关新的证据的内容,如第41-46条。自2019年《证据规定》施行以来,关于逾期举证法律后果乃至举证期限制度的整体立法思路更为统一,为司法实践中达到统一的裁判尺度打下基础。

三、法律实务中如何准确的理解与适用“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立法变化

2019年《证据规定》施行后,法律实务中要抛弃“证据失权为原则”的观念,准确的理解与适用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1.只有在一种情况下,逾期举证会导致证据失权:即该证据是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且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

2.原则上,逾期举证不会导致证据不被质证、不被采纳,但会产生其它法律后果。如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证据后可以对当事人训诫、罚款;再如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逾期举证一方赔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

3.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4.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时补强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5.除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外,新的证据不再具有特别的含义,未在以前的诉讼过程中出现过的证据,原则上都属于新的证据,“新的证据”不再与举证期限制度有关联。

结 语

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仅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而且要对立法的目的和思路有准确的理解。上文对民事证据立法变化作出详细分析,目的在于理解立法或司法机关思路的转变,以便于法律实务中更好的适用法律。从上文所述的内容出发,我们应当放弃“逾期举证法院即不应采纳证据”或者“不是新证据不应采纳”这一惯有的思路,而应当从案件基本事实角度做好诉讼应对策略或者裁判观点。以上总结,或有不足,仅供参考,欢迎指正!


浅析民事诉讼中关于“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立法变化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