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31日 星期四 下午 12:23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可知:
如果是男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知情,均须承担责任。
如果是男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知情,均无须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关键点在于:该男方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
而对于上述关键点在个案中如何论证,由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得依据个案内容加以分析。
不过看了一下,这是2016年提出的问题,2016、2017、2018年的回答都有,重点是这几年每年规定都不太一样,就觉得蛮有意思的。因此把婚后债务涉及的规定变迁过程剖析一下。
这么多年规定的变化是对不知情一方的保护机制更加完善的一个过程。
· 2001《婚姻法》
《婚姻法》就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一条推定条款,但是非常简单,既未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的情形,也未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在实务中遇到一方对外负债的情形,法院较多采取的是推定:除非能够明确证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2002)绍民初字第4115号 案中,夫妻中一方借款,另一方辩称不知情也未共同使用,由于无证据加以佐证,法院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在没有证据能证明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故被告赵秋华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2)绍民初字第2425号 案中,夫妻中一方借款,被告夫妻二人均未到庭应诉,因此法院认为:
被告陈阿羊在与被告金阿水夫妻共同存续期间向原告金光土借款人民币61,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确认为两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依法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200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由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过于笼统,在实务中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非常大,因此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但书将不知情一方的举证责任加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7《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将上述第二十四条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加了两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的一方通过构建【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从而侵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而做出的规定,对于相关判决数据进行分析也不难得出此结论。
涉及夫妻虚假债务判决文书数量变化:涉及夫妻非法债务判决文书数量变化:可以看出,类似案件数量是在不断攀升的,如果不出台相应规定,会对不知情的另一方造成更大的侵害。不过从上图也可发现,案件数量在2017年达到顶峰,在2018年及2019年都在减少,不知道是不是与这两款规定的出台有关。
· 2017《通知》
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另一方的保护也有所增加。在《通知》中减轻了不知情一方的举证责任。只要提出证据线索,就由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因此有更大可能不承担举证责任:
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2018《司法解释》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原有的保护做了两个重大突破:
将原有推定内容改变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先夫妻中个人名义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现在则是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范围做出专门规定,将其推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从而对另一方进行保护。
但书中改变举证责任第三条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先即使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中不知情一方为了不承担债务,需要举证证明非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在实践中,不知情的一方甚至都不知道债务的存在,根本不可能对债务所涉及的钱款的去向有所了解,又怎么可能会有证据来证明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但书中将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债权人。也就是说,只有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的债权是夫妻日常生活所用,才会被法院支持,而无需不知情一方去费心费力证明。
原告提供的……不能证明案涉8万元借款用于被告李玉莲、刘晓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晓智对被告李玉莲应向原告偿还的上述8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证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综上,看上述规定的变化,不难发现,婚姻法对于婚后债务不知情的一方的保护是在不断加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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