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30日 星期三 上午 7:46
跟女友一起去餐厅吃饭,席间两人边吃边笑,一顿饭吃得很是愉快。
但就在他去结账时,却发现自己竟然被多收了2元钱。就去问收银员。
谁知收银员告诉他,这多收的2元是餐具,每个饭店都是这样。
张先生觉得奇怪,反问道:“我来饭店吃饭,难道餐费里面不包含餐具费?”
收银员像看着外星人般看着他,仿佛他问的问题是多么幼稚。又仿佛在嘲笑他穿的衣冠楚楚,却为这2元钱斤斤计较。
收银员的话语和态度都很不尊重人,这让张先生心中很不舒服,但他还是强忍怒气,跟收银员问明情况。
这时,饭店老板过来了,老板一听说是因为2元餐具费,也是一副很奇怪的眼神。那眼神仿佛在说,一个穿着这么讲究的人,原来是个较真的小气鬼,真不知道他女朋友怎么看上他的?张先生对老板说,可以收餐具费,但要提前告知,而不是在结账时直接扣除,2元钱虽然不多,可饭店这么做却无疑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张先生虽然嘴巴会说,也说的非常透彻,但奈何人家饭店老板就一句话,都是这规矩。眼看饭店内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张先生女友嫌难看,悄悄拉他的胳膊,阻止张先生进一步维权。
张先生无奈,只好支付2元钱,跟女友离开饭店。
路上,张先生依旧在愤愤不平,且不说2元钱,就是200甚至更多的钱,他都会不眨眼地捐给灾区,如今这看似是区区2元钱,其实更是一种规则,饭店老板违反了餐馆的规则,让就餐的每个人都多出2元钱餐费,不能惯着他们这个毛病。
张先生第二天就起诉了饭店老板。1、张先生认为,消费者去餐厅吃饭,跟饭店老板已经形成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一定钱财,饭店老板负责提供精美的饭菜和就餐环境,这其中,当然要包括装菜的盘子和装饭的碗,以及筷子等餐具。
有谁听说去吃饭还自己带餐具去的?
因此,饭店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餐馆老板诱骗自己和女友用了两套餐具,其行为属于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55条规定,每套餐具赔偿500,自己和女友一共使用了两套,应该被赔偿1000元。
2、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饭店是否构成欺诈,如果构成欺诈,那么张先生要求赔偿1000元就有法可依。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民事诉讼案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既然张先生说饭店欺诈,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观点,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但是,根据双方的讲述,张先生和他的女友在餐馆吃完饭后去结账,餐厅的账单上显示有多收的餐具费,当时张先生是提出过异议的。但因为餐馆老板的坚持,以及他女友把他拉走,他不得不支付了餐具费,这就导致证据缺失。
如果当时张先生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由其派人来现场调查,那么这件事很快就会水落石出。
可遗憾的是,当时张先生并未这么做。
同时,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饭店老板多收取餐具费构成欺诈行为。
再者,餐馆有提供给消费者免费餐具的义务,虽然该餐馆的行为不合法,但他们在收取餐费时已经明确告知张先生,多收的2元钱就是餐具费。
3、此事出来后,网友们纷纷发表评论:
有人说:我个人也觉得餐厅已经收去用餐所有费用商家已经赚得盆满钵满了,难道吃过饭不应该提供餐具吗?难不成要客人用手扒着吃吗?不支持餐厅额外多收餐具费用,建议国家赶紧出台政策。有人说:我上个月底去吃麻辣鱼,我小孩(6岁多)一口水都没喝,她自己喝了自己带的开水。更别说麻辣的鱼了,她更不吃。结账时居然收了她7元的餐位费。我说她啥都没吃,一口水都没喝过,都要收费吗?他们回答的是“我们这里不管吃不吃,只算位数。”除了婴幼儿……我的个无语。
还有人说:感觉收餐具费是霸王条款,是不是还应该收座椅磨损费呀?去餐厅吃饭难道还让顾客自己带碗筷吗?
我们去餐厅吃饭,老板应该把餐具费都算在餐饮中了,另外再收取餐具费的确不合理,如果想要维权,千万不要像张先生这样丢失证据。而且我们从法院要证据这个方面来看,法院是支持张先生的行为的。只是他没有证据,所以不支持他。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餐厅另外收取餐具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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