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30日 星期三 上午 7:19

实践中存在一方转让股权后,其配偶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认为未与其协商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的一般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即使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但非股东配偶所应享有的是股权所带来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公司法规定股东股权转让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同意,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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