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26日 星期六 上午 7:28
有位读者提问:
存放在银行账户取得的政府专项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上缴到地方财政吗?有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
首先,我把这个问题的前提再补充描述一下。
当一家国有企业申请政府专项债券并成功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根据“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这笔资金会从财政国库拨付到国有企业用于承接专项债券的专户里,
国有企业作为项目的业主方,会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在支付之前,这笔资金会一直放在专户上,同时会产生一定的存款利息,
那么,产生的这笔利息收入属于国有企业,还是属于财政且需要上缴到财政国库里?
这是一个稍微有些争议的话题,
记得有一次我在现场就观摩了一场关于这个问题的小小“辩论”,
总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我们今天就试着来分析一下,谁更有“资格”拥有这笔利息收入?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要回归到更本质的问题,
一笔存款的利息收入归属于谁,取决于存款本身的“所有权”归属谁。
之前说过,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性资金,
我们先来分析财政性资金给到国有企业的情形。
在《政府投资条例》下,财政性资金给到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资金本注入,一种是投资补助。
当国有企业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时,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形式是资本金注入;
当国有企业项目是企业投资项目时,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形式是投资补助。
当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时,
在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财政是有出资责任的,承担一部分项目的建设资金,
所以当财政性资金拨付给国有企业时,实际上是履行了财政的出资责任,财政性资金完成了政府投资的职能,
那么,在投资之后的投资款由项目业主支配,投资款相应产生的利息应属于项目业主所有。
再看投资补助形式,
此时的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财政本无出资责任,
只是政府作为服务人民的机构,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会适当予以补助,
它是一种无偿给予企业项目资金支持的一种方式,即不拥有产权,也不享受项目收益。
当财政性资金给到国有企业的企业投资项目时,是一种政府投资的形式,且是一种无偿的投资形式,
既然是无偿,自然之后产生的利息也归国有企业所有。
如果把专项债券妥妥地当作是一种财政性资金,你会发现,
不管是资本金注入,还是投资补助,专项债券完成的都是政府投资的功能,
那么,“拨付”的动作既是“投资”行为,在投资之后,债券资金即为国有企业按规定自主分配(专款专用),相应产生的利息理应都归国有企业所有。
好,那专项债券可以完全等同于财政性资金吗?
不能,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性资金,特殊之处在于它本身还是一种债券。
专项债券的实务投资行为,目前是无法与《政府投资条例》下的四种投资形式一一对应的,
那它违背了《政府投资条例》吗?
也没有,
因为《政府投资条例》对四种投资方式的规定,加了一个“等”字,
也就是从立法技术上采取了非封闭式的列举式,本意就是既使得这四种投资方式于法有据,又不妨碍实践中的改革创新。
那我们回到专项债券本身,它产生的利息收入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实务中,大家都知道目前专项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都是要上缴财政的。
这种做法有道理吗?
当然有。
我国的债券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分为很多种,
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国债等等。
我们以企业债券为例,
一家企业发行一支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自身的项目建设、补充流动性资金、偿还借款,
在用于上述用途之前,存放账户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
肯定是这家企业所有,
因为企业为这支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债券发行成功后募集的资金归发行人所有,
自然产生的利息也归发行人所有。
同理,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人是谁?
是各地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所有权人,
因此,债券募集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理应都归发行人所有,即各地地方政府。
所以,各地政府要求国有企业上缴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本身就符合债券自身的逻辑。
看似非常简单的道理,
为什么到了地方政府债券这里,就好像变复杂了,从而出现了最一开始的有争议的话题,
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途的特殊性。
一家企业发行一支企业债券,目的就是解决自身的资金需求,不管是项目建设也好,还是补充流动性也好,
不会说我发行了一支债券,借了钱拿给另一个企业使用,
这笔债券资金自始自终都在自己的体系内,从发行到落地,整个逻辑非常清晰,
大家对于企业债券资金产生的利息归企业所有,没有任何疑问。
地方政府债券本应也该如此,
地方政府发行了一支债券,借了钱在自己的财政体系内部使用,
然后,特殊就特殊在于,
地方政府作为我国特殊的机构,始终要为国家服务,
因此,它会把借来的钱支持国有企业的项目建设,这使得债券资金跑出了自己的“财政体系”,进到了另一个主体,进到了国有企业的账户里。
这时就导致国有企业开始思考,这部分资金既然在我国企的账户上,产生的利息能不能是我国企的?
即使支持了另一个主体(国有企业)的项目建设,
但始终不能改变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人这个重要的角色,
在债券市场而言,地方政府是发行人,也是债务人,负有偿还本息的义务,
也同时,地方财政有具备收取债券资金账户利息收入的权利。
政府专项债券是支持国有企业项目建设的,是直接对应到项目上去的,只不过项目是国企的,财政先把资金拨给国企备着,这是资金使用的一种路径,其他的什么也没改变。
政府专项债券并不是给国有企业进行注资,
如果是给国有企业注资,那么注资后的资金成为了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这时产生的利息就可以归国有企业所有。
讲到这里,我想大家应该差不多明白了。
在前面,我把普通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企业的情形也具体分析了,
就是想让大家清楚,
专项债券是一种财政性资金,但它更是它自己,一支债券。
总之,抓住一个核心,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人,有权拥有债券资金本身和债券相应产生的利息收入。
好,就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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