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23日 星期三 上午 10:25
通过银行转账向程某支付450万元。2019年4月甲方程某与乙方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乙方以450万元购买甲方名下持有的飞天公司股权,2、乙方将购买狗的股权继续登记在甲方名下,3、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变现。
后董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程某持有飞天公司的股权归董某所有;2、判令飞天公司协助办理上述股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未事先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未经股东大会决议,违背了章程的规定。那么,《股权转让协议》对章程条款的违反是否影响其法律效力?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合理性基础。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均允许其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或股份转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其合理性基础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人数较少的公司更多的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股东更希望信任的成员加入公司,因此对股东的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限制。
实践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优先购买权所作的合理限制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章程甚至可以规定注入对退休股东实行强制股权转让,但是限制程度应限于不得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或股份流通的范围,不得剥夺股东通过股权或股份转让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这是因为,第一,股权具有财产性,如果完全限制其自由流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除了人合性,有限公司业由资合性,股东退出权应是其固有的权力之一。
2、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当然无效。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公司在组织与行为方面的自治性规范,对全体股东均具有拘束力。但公司章程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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