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16日 星期三 上午 11:50

一、优先股发行现状

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自201411日至201738日,发行及披露预案优先股共计42单。发行频率、融资规模明显落后于其他再融资方式,且发行主体集中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但再融资新规的出台,对于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多种方式在发行股份数量、时间、以及价格方面做出严格限制,却明确列示优先股不受再融资新规影响,受此利好政策提振,优先股这种再融资方式或将成为市场新宠。

二、优先股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层面问题),以及试点期间试点范围、发行、收购、交易、持股数额计算(证券法层面问题),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部及协调)作出原则性规定。

2、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条件和程序、上市交易和转让、结算与存管、回购与并购重组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

3、规范性文件:发行环节信息披露规则、上市交易和转让具体规则、结算存管具体规则等各类具体操作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发行优先股发行元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三、优先股发行重点关注事项

优先股发行主体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其股票可在交易所公开交易或转让;非上市公司只可以选择非公开发行,其优先股可在交易所进行公开转让。下面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小结。

1、《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如何理解固定股息率概念?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固定股息率进行明确解释: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

2、《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何理解应有明确用途。

“明确用途”并不是指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可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但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规模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

3、发行优先股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如若采用储架发行方式,即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如何认定判断单次发行人数?

储架发行每次发行都算单独一次发行,但同一次核准的储架发行中,其中条款相同(包括股息率)的不同次发行应合并计算。

5、优先股股东何时恢复表决权、如何计算恢复表决权比例?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通常在发行预案和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表决权恢复的情形以及恢复的具体计算方法、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的原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6、若本次发行优先股造成摊薄即期回报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如果预计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

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应披露:

“(一)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公司同时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订并披露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二)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公司通过本次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收购资产,如果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的,应明确效益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本次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同时提示投资者制订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7、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说明书是否需要编制?

优先股发行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相异于普通股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需要编制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束前不能公开披露,而作为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备查文件进行披露。非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应注明:本募集说明书仅供拟认购的合格投资者使用,不得利用募集说明书及申购从事内幕交易或操作证券市场。

8、优先股发行预案应注意的事项

1)《优先股发行预案》第十条: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优先股的条款设置,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相关风险因素,可以量化分析的,应披露具体影响程度。例如:

(一)分红减少的风险。量化分析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对普通股及已发行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影响;

(二)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的原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发生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三)普通股股东的清偿顺序风险;

(四)税务风险。

2)《优先股发行预案》第十二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水平是否相当;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结合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融资成本说明偿还银行贷款后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公司募集资金补充资本的,应结合行业监管指标、对普通股现金分红的影响分析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3)《优先股发行预案》第十二条: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应披露项目需要资金数额、项目内容及进度和涉及的审批情况。

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应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9、公开发行优先股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且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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