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16日 星期三 上午 7:27
近期,网络上传出“股民委托财经大V炒股9个月,从336万亏到剩18万!”的消息,这不禁让我联想起我一个朋友的遭遇。我朋友的外甥女在证券公司工作,在这个外甥女的诱导下,大家庭的很多亲属将储蓄转账给她,用以投资其工作单位的理财产品,年化利率根据投资时间的长短在7%-12%区间不等。基于对亲属的信赖,他们也没与外甥女签合同,也没去证券公司办手续。开始几年,投资还算顺利,每月都能收到利息,但从去年开始,利息停付了,再后来,外甥女告诉大家投资暴雷了,拿不回来了,产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立案调查了。大家的损失高达200万元。亲属们都很紧张,追问外甥女证券公司的产品怎么会暴雷,才被告知,他们的投资根本没有购买证券公司理财产品,而是投资到社会上的投资公司了,他们等于是被外甥女欺骗了。我朋友一听就懵了,四处询问该怎么办,也来问我该如何维权。那么,像这些委托别人炒股、买理财产品发生亏损后,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是否会涉及刑事责任呢?
大家可能猜到了,我今天要对这些委托投资过程中发生纠纷,承担责任主体以及承担什么责任问题发表意见。大家可能会想,你不是写股评的吗,今天怎么写法律了,有发言权吗?其实,我还真很多股票知识。我现在的榜样就是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副主席
言归正传。对于委托他人炒股、买理财发生亏损,应由谁承担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他人炒股、买理财的委托方往往基于对被委托方人品、技能的信任,很多情况下,也是基于被委托方的保本承诺,双方通常会签订合同,约定:如果投资亏损了,由被委托方补偿委托方的亏损,即保本条款;如果盈利了,双方按比例分红。股民委托财经大V炒股亏损事件中,如果双方没有任何的保本约定,除非财经大V在代理炒股过程中明显存在故意违反常理操作或严重不负责任式操作等过错,其不承担补偿股民亏损的义务;如果双方约定了保本条款,就比较复杂了,目前法院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法不禁止则自由”,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自由约定,该约定有效,财经大V应当补偿股民的亏损;另一种是“遵守公序良俗,保本无效”,这里面的“序”指的是社会经济秩序,股票属于高风险投资,盈亏同源,这种投资很难实现保本,保本条款为无效条款,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分担亏损,具体如何判定谁过错大,也很复杂,财经大V是实际操作方,往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我看那个股民在网上征集同样的受害者,应该是想团结起来共同维权,估计该事件还会继续发酵,极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好戏还在后面,大家可以继续关注。我在想,财经大V能成名,肯定是有两把刷子的,怎么会有95%的亏损率,细思极恐,莫非与杀猪盘有关?那岂不是涉及刑事责任。
再说说我朋友的事。事发后,我朋友的外甥女各种谎言、各种推诿,甚至失联、跑路,我朋友忍无可忍,也顾不上亲情,选择了报案。目前公安已经受理了案件,但尚未立案。这个事件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何定性也是众说纷纭,我简单说两句。一种可能是,外甥女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另一种可能是,外甥女涉嫌犯诈骗罪;第三种可能性是,外甥女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种可能性是,外甥女不承担责任。之所以会出现复杂局面,主要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事发后外甥女拒不承认当初承诺购买其工作单位的证券公司产品,认为自己对于我朋友的投资亏损没有过错,而我朋友没有充足的证据用以指证她,再就是,如果司法最终认定我朋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资金投资到社会上的投资公司,则外甥女没有骗取行为,则涉嫌非吸罪,属于从犯;如果司法最终认定外甥女通过虚假承诺购买其工作单位的证券公司产品,骗取资金后却购买了社会上的非法理财产品,虽然其没有直接非法占有该资金,但这种放任资金安全购买高风险的非法理财产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涉嫌犯诈骗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外甥女吸收的是亲属的资金,不属于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不涉嫌犯非吸罪;外甥女没有占有该资金,不能返还资金是因为资金暴雷了,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涉嫌犯诈骗罪,只涉及民事责任问题,对此我不敢苟同。朋友们,你们怎么看?
这些都是投资者的教训,任何时候也别忘了投资需谨慎,投资别忘签合同,在商言商,对于朋友、尊者、亲属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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