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12日 星期六 上午 10:03

申诉咨询法律意见书

2021年8月10日,SD公司法定代表人LL先生近亲属到我所咨询,认为法院判决LL犯诈骗罪存在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问题,委托我所胡

现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就上述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供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据此,我们依据上述规定,对本案判决是否符合申诉条件并否能够重新审判予以审查。

LL涉诈骗罪的判决书认定:2017年6月,被告人LL与王某某经工商注册在YAN区城南镇共同成立安徽某某自动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LL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占股51%;庞某某占股49%(庞某某系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王某某)。作为招商引资项目,YAN区城N镇政府与某某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某某公司一期投资约一亿五千万元(根据YAN区相关招商引资文件,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新购高新技术产业设备按15%予以补助),在公司设备投产运营后享受政府给予的所购设备15%的补助资金及20%的产业引导资金(该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使用期间参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期满后本息一次性偿还),每5套系统到位投产后,政府将补助资金和产业引导资金在2个月内转账到某某公司账户。自2017年10月,LL以某某公司名义分四批次,每批五套向王某某的上海KMZS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M公司)陆续购买二十套设备。为虚增设备采购价格,骗取政府补助资金,及获得出借给企业的产业引导资金。LL等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故意虚增合同金额与票面金额。其后在每批五套设备到位后,LL以金额不实的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等作为凭证向城N镇政府提出兑现合同的申请。为营造已实际支付设备款的假象,LL将部分款项汇入KM公司后,虚构向KM公司及关联公司出售设备的事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已支付款项回流至SD账户,以此方式反复操作,在账面上做出了已经全额支付货款的汇款记录。后经LAN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购二十套设备的市场价格共计26633900元,不符合申领补助条件。截止案发前,LL共计骗取前三批十五套设备的补助款共计11788500元。据此法院认定LL、WX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政府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虚增设备采购价格,虚构固定资产投资达一亿以上的事实,骗取政府补助资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LL有期徒刑14年。

原审法院认为LL、WXD以SD公司名义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行为是自然人诈骗犯罪,SD公司申报补助时未达到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的前置条件,整体不具有申领资质,所获取的补助资金全部都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对照法院判决,我们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裁判文书,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形成如下意见:

一、原判决事关诈骗行为和诈骗数额的关键部分事实认定有误

本案涉诈骗罪的关键事实是虚高设备价款而并非不具备申请资质专项补贴资金一般是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者特殊用途的资金,具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的特点,并且认为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该资金是由国家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体现的是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社会主体发展的资金支持,国家或者有关部门与资金的使用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财产交换(或者称之为交易对价)关系,申请主体只要符合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即可无偿获得专项资金补贴,体现的是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对申请主体单方面的资金支持。行为人是否具有或者符合申报补贴的资质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欺骗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本案《招商引资合同》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约定:1、乙方按规定享受YAN区YU办【2017】2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乙方享受的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且总额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

以该条为依据,结合YAN区YU办【2017】22号文件内容对招商引资合同进行文义分析后,我们认为招商引资合同以特别约定的方式修改了YAN区政府招商优惠政策条款,按照合同约定,被特别约定修正前的招商政策条款对SD公司不再适用。

YAN区YU办【2017】22号文件全称为《LAN市YAN区招商引资奖励补助优惠办法(试行)》(目前该文无法在YAN区网站公开查询到),该文件第八条,根据工业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享受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在“一区两园”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在“一区两园”以外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80万元/亩以上,为区域内龙头企业配套的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60%。具体标准为:“4.对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购通用设备按台(套)售价的7%予以补助,新购高新技术产业设备按15%予以补助。”

而《招商引资合同》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约定:“5、乙方投产运营后,享受甲方给予所购或自主研发高新设备15%的补助,补助上限为人民币2000万元(每5套系统到位投产后将15%的补助在2个月以内转账到乙方账户,以此类推)。”

在该条1明确表示“乙方按规定享受YAN区YU办【2017】2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的前提下,该条5又专门对优惠政策文件内某项补助申请的标准及发放方式作了专门约定,且与文件规定有明显不同之处,一是不再强调“对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这一前提,二是明确了补助上限2000万元,三是补助分批兑现。

该条9中要求“乙方确保一期项目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投产运营,三年内的纳税总额不低于一千五百万元。”,这一特别要求在YAN区文件中未规定,表明SD公司享受特别约定的优惠的同时,承担特别约定的义务,权利义务对等。

作为工业企业,按照《LAN市YAN区招商引资奖励补助优惠办法(试行)》文件规定,SD公司可以获得的工业奖励补助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税收贡献奖励、房屋租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奖励等。但统观整个招商引资合同中,除了第四条5、9对优惠政策作出与文件不同的表述外,其他条款未专门对优惠政策规定及操作方式另行表述,侧面印证第四条中5、9内容是特别约定。如《招商引资合同》“二、项目地坪及土地使用2、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约二百亩【具体面积以供地红线图(含代征地)为准】,以土地挂牌基准地价为出让价(不含契税4%),实际优惠按照YAN区YU办【2017】22号文件执行。土地使用期限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又如《招商引资合同》“七、特别约定。乙方通过 IPO 绿色通道运作上市,甲方积极提供帮扶措施并依据YU办【2017】22号文件及时兑现各项奖励,但是同一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上述条款在提到某一补助项目时,均明确要依据文件办理,不再单独约定奖励补助的数额及操作方式。

至于《招商引资合同》一、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2.投资规模总投资预人民币十亿元,其中一期投资约一亿五千万元、二期投资约八亿五千万元”的约定,从合同整体来看,属于SD公司享受合同权利所应当承受的合同义务,但是用的是预营时间持续5年,那么按照投资约定,SD公司只要在5年内投入1亿5千万元即属于符合约定,而政府补助是在每5套设备到位投产即可发放,突出的是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政府政策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如果将一期投资达到1.5亿元强行解释为申请补助的前提,那就等于给SD公司单独设定一个高于绝大多数人的严苛标准,换作任何人都不可能跟政府签订如此招商引资合同,且这种解释也明显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经查阅卷宗材料,卷内无城N镇政府、YAN区政府相关部门见证、参与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和重大决策讨论的相关人员的证言,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上述文义分析结果。聊天记录中,LL称:“第一步是主要领导同意,上会通过是完成,其他都是没悬念的东西。审计估计也就是过场搞搞。话说今天我们补贴的办法过了区委会了,应该我们做好手续细节可以的”。该情形表明,上述与政府文件内容不同的招商引资合同已经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被政府批准。

综上,就本案情况而言,城N镇政府作为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对招商引资政策文件进行了修正,变更了SD公司享受补贴需要满足“高新设备价款1亿元以上”的条件,变更为“乙方确保一期项目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投产运营,三年内的纳税总额不低于一千五百万元。”一审判决不顾招商引资合同的特别约定直接依据政策文件直接认定SD公司不具备申请资质的事实错误。

(略)

二、原判决认定诈骗数额有误

正如上文所述,《招商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优惠政策相关条款予以修正的特别条款。《招商引资合同》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明确表示“乙方按规定享受YAN区YU办【2017】2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

该条5明确约定:“5、乙方投产运营后,享受甲方给予所购或自主研发高新设备15%的补助,补助上限为人民币2000万元(每5套系统到位投产后将15%的补助在2个月以内转账到乙方账户,以此类推)。”

按照合同特别约定,SD公司向政府申请补助并没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的限制条件,因合同约定了补助的上限为2000万元,倒推出来用于申请的设备价款可以高达1.33亿元。那么就存在LL为了多获取补贴而有意提高设备合同价格的可能。LQM提及过这种可能性,LQM证称:LL要求把设备发票凑到1个亿,并认为LL虚高价格是为获得更多的政府资金。WXD把虚报补贴的事情推给LL,始终不承认其知道补贴申报的具体条件。LL供述中未明确提到将设备价格提高到1个亿是为了满足申报政府补贴的条件要求。此外并无其他在卷证言能够证明SD公司方面明知申报补贴需要固定资产投资1个亿。(略)

三、申诉风险

按照诈骗罪的量刑幅度,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的量刑档为10年以上,因LL不具备主动退赃、自首的犯罪情节,缺少在低一级的量刑档内量刑的情节依据。减少后的数额仍然可能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内。申诉后,即便法院采纳我们的意见,不再向LL追缴违法所得,最终能够获取的刑期优惠幅度可能不大。

以上意见供参考,不作为递交有关单位的正式文书。

202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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