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07日 星期一 上午 7:16
信,认定回购协议虽然被申请人未亲自签署,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仲裁机构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回购责任,应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等款项4000余万元。
本案由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仲裁,锦天城代理的仲裁申请人系国内某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被申请人为被投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2015年,申请人与被投公司及当时的被投公司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申请人增资3000万持有被投公司股权。申请人与公司原股东签订了业绩对赌的补充协议,约定在业绩未达标的情况下由公司原股东进行回购。申请人完成增资入股后,被投公司经历多次股权变更,自然人股东变为被申请人。201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签方式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若被投公司未能在2017年底递交上市材料或被上市公司成功并购,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投公司股权。
因被投公司未能完成申报上市或被上市公司并购的对赌条件,申请人于2018年向被申请人主张回购未果,遂提起本案仲裁。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当庭否认回购协议中的签字为其本人亲笔所签,不认可回购协议的真实性。经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回购协议中被申请人的签名并非被申请人本人所签。因回购协议系申请人主张的重要依据,被申请人签名的真实性被否定,使案件的代理遇到巨大的障碍。
正常逻辑及反应,合理运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审视整个投资关系及协议签订,探知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提出了整体代理意见,主张被申请人参与了回购协议的签订全过程,其具有承担回购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庭
在定案重要证据被挑战的情况下
李立坤蔡晓芙王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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