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30日 星期日 上午 9:15

‍‍‍‍‍‍‍‍‍一、金力泰高管涉嫌违规始末

(一)、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发布增持股份计划

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后于2021年11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分别披露《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前述增持主体申请将此次股份增持计划截止日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

(二)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一股没买。

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三)、投资者基于上述增持索赔

投资者分别自2021年12月2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12月17日开始买入/卖出金力泰证券(证券代码300225),但最终因增持承诺未得以实际履行导致原告损失。

结合前述事实与理由以及有关侵权类型及法律依据,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公司及前述增持主体袁某、罗某,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损失,共计9,352,962.566元。

金力泰: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25证券简称:金力泰公告编号:2023-013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9,352,962.566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529号、[2023]沪74民初515号、[2023]沪74民初528号)等有关材料,涉及3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352,962.566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袁翔

被告三:罗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有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原告涉诉金额(元)案号诉讼请求1 * 288,984.483[2023]  74民初 528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 资差额损失 288,643.883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 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 51.956 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 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损失 288.644 元; 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2 * 5,412,416.610[2023] 74民初 5151、判令被告 1赔偿原告投资损 失人民币 5,388,831.2 (其中, 投资差额损失 5,382,103. 57元、 手续费损失 1,345.53元,印花税 费损失 5,382.1 )  2、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以 5,388,831.2元为基数,按央行 活期存款年利率 0.35% 计算,自 2021 6 23日至2022923 日的利息损失 23,585.41元; 3、判令被告 2、被告 3对前述两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3 * 3,651,561.473[2023]  74民初 529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 资差额损失 3,646,820.606 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 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1,094.046 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 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损失 3,646.821元; 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合计39,352,962.566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后于2021年11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分别披露《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前述增持主体申请将此次股份增持计划截止日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3位原告基于上述增持承诺,分别自2021年12月2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12月17日开始买入/卖出金力泰证券(证券代码300225),但最终因增持承诺未得以实际履行导致原告损失。

结合前述事实与理由以及有关侵权类型及法律依据,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公司及前述增持主体袁翔、罗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损失,共计9,352,962.566元。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03),自然人祝建军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305,897.896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四、备查文件

1、3位自然人《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529号、[2023]沪74民初515号、[2023]沪74民初528号)等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二、金力泰索赔条件

索赔君团队暂定于2021年6月14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22年9月30日(含当日)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均可索赔。(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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