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27日 星期四 上午 7:45

戳使用说明书,学习效率更佳

使用说明书:

ü资料结合了马工程民诉和法考民诉,应该是可以保证大学不挂科的以及获取基本的民法知识,但是要想取得好成绩建议自己去找侧重点,回归属于自己的课本。

ü会在知识点后面附加考题,以及本人主观认为的重点题型,如果有些没有整理到后面发现了会在下一个章节里面插入,所以也要关注其他章节。

ü主观题这种打字很费劲的但是我觉得又是考试重点的我嫌打字麻烦会录制视频放在b站上讲出来,伙伴们自己做笔记。

ü总结完毕后面会出几套模拟题,仅限大学不挂科使用,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

ü程序法我的学习方法是必做思维导图,会在考前帮助很多很多,而且很清晰,之所以会更新民诉是因为实习需要到,民诉的学习也是很重要的如果以后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所以好好学吧。

ü学习资料的分享有些许差错可以私信给我,将会在评论区进行更正。

ü有不懂的知识点可以私信给我,会回复的。

看,资料也更全些。

民事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被告和第三人

由于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同,其客体也不一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和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民事诉讼关系的客体只是案件事实

法院和检察院之间诉讼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生效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对人的效力

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是对民事审判程序进行的分类,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并非民事审判程序,所以选民资格案件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

标的是实体法律关系而不是诉讼请求

比如原告要租金这里的要租金是诉讼请求,但是标的是租赁合同关系

【这个有点像案由,学到后面的部门法回头看会越来越清晰的】

诉讼标的意义【简答】

1围绕诉讼标的进行

2法院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

3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证据

4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5是判决诉的合并分离变更追加的依据

这三个分类的关系

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一般都有确认的内容,比如给付之诉中要求履行合同行为,但是前提得确认合同关系的存在,但是只要原告提出了给付或者变更之诉,就不再是确认之诉,因为确认之诉只要求确认

消极的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前者待确认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是有争议的,后者待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关系是既存而有效,比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时消极的确认之诉,离婚是形成之诉【有学婚姻法会很好理解的】

诉的分类的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提出诉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变更抚养费前提是抚养费已通过协商或法院的判决、调解予以确定,但根据相关事实的变化,需要对已确定的抚养费予以变更,不属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而是对于现有的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属于变更之诉。

【理解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原告只要对其中一个进行变更即为变更之诉,注意不要好给付之诉混淆,在主体这里,给付之诉要求是财物或者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是在抚养权方面,显然不符合给付之诉,而是抚养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在内容方面,如果是抚养费,也不是给付之诉,因为如果反过来想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减少那就很奇怪了】

牵连关系的理解:

不一定是同一法律关系,比如房主起诉房客没有交房租,房客以房主未尽合理修缮义务使房客受伤主张医药费,前者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后者反诉是侵权法律关系,虽然不同但是牵连

反诉与反驳的详细区别【简答】

一是性质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二是前提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判断:

去掉原告的主张,假如没有原告主张,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去法院直接起诉,能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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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记之民事诉讼法1』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